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318 筆:名稱 3・條文 315
共同投標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6.05.22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6.1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4.10.29
條文定位315
共同投標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共同投標辦法第 2 條預覽 ↗
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 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 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
共同投標辦法第 3 條預覽 ↗
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
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預覽 ↗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共同投標辦法第 5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共同投標辦法第 6 條預覽 ↗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共同投標辦法第 7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
共同投標辦法第 8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共同投標辦法第 9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共同投標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
共同投標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共同投標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
共同投標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共同投標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
共同投標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共同投標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共同投標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2 條預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准並載明於營業執照者,不得經營。 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預覽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