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7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原告租田給對方,決無押金拿兩次的道理,因98年及97年皆未拿押金,故99年2月13日商量拿押金2千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侵占車位押金之犯行,辯稱:47個住戶車位押金全額退還予住戶。且所退押金是第1屆即84年出租車位所收之押金,以後各屆並未收押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惟被告否認曾收受120萬元之押金,辯稱:伊僅於70餘年間收過60萬元之押金,之後未再收過任何押金,因原告表示確有先後各交付60萬元之押金,故於租賃契約書內約定押金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萬元押金相互抵銷,逕要求被告退還原告新舊押金之差額200萬元押金即可,何必再匯款300萬元押金給原告,多此一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除提示其八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收取押金轉為定期存款資料外,其餘於七十五年五月九日收取押金六、一○八、七○○元及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收取調增押金二、六○九、四一二元之用途及將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資料均付之闕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原告於收取押金,獲有押金自由運用之利益,其不存入銀行收取一年期可得之利息收入,而將該押金運用於其他項目(例如清償)或投資,係屬原告經濟活動自由,尚不因其收取可運用之押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伊於84年5月3日退還押金10萬元,及於91年10月23日退還押金50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僅承認上訴人退還50萬元押金部分,是兩造就上訴人有退還50萬元押金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八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出租人出租財產,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自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前段,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所得,如押金運用有所得並申報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同)250萬元,雙方於100年6月7日訂立新租約,上訴人依新約給付押金300萬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即應返還伊舊租約之押金250萬元,被上訴人竟藉詞上訴人同意其沒收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租金或押金之運用,係屬出租人收取租金或押金後之理財或經濟行為,與收取租金或押金係分屬不同之行為,故租金、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仍應依法課稅,與租金或押金設算所得之課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房屋於陳和智生前出租予他人使用時,曾向承租人收取租賃押金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下稱系爭押金),而上訴人依上開繼承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就系爭押金本應可分得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然重複課稅,故對押金用途之舉證,理應從寬認定,以避免造成因押金運用產生之所得已課稅,而押金本身又設算租賃所得課稅之重複課稅情形。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5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被告主張其於原告租賃期間受有高於押金之損失,訴外人洪啟中且曾代原告表明不再索討押金,其無從返還押金,有無理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4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押金係於房客第一次承租時就交付,因之前之租約均非被告所簽,故被告並不知當時該押金係交給誰,至被告簽約時並未再收取押金。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孩學費各情,何以足認上訴人自知經濟條件不佳,收取前述押金之目的僅在取款支用應急,根本無力於對方不願購買、歸還該琴時,依約返還押金,而無於日後返還押金之能力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出租人出租財產,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前段,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所得,如押金運用有所得並申報者,為避免重複課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現實交付,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已無「押金」債權存在,其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押金,即屬無據。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系爭合意約定之內容,兼括:兩造就系爭押金一併達成「被告僅須返還原告系爭押金中之20%即:8萬4000元,至其餘押金33萬6000元被告不須返還原告」之意思合致等語置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九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出租人出租財產,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前段,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所得,如押金運用有所得並申報者,為避免重複課稅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亦未證明被告同意不沒入押金100萬元,原告主張被告從未主張要沒入押金,自應無息返還押金等語,自無足採。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