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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拍賣底價由管理人進行鑑價或參酌市價定之,共拍賣四次, 權利範圍: 地號土地 未拍定每次減價20%,拍賣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拍賣四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拍賣圖錄除用於拍賣會外,並無其他用途,故兩造間契約性質當屬藝術品拍賣委任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就兩造間約定被上訴人將拍賣品交由上訴人於系爭拍賣會上拍賣,於拍賣前並應將拍賣品製作拍賣圖錄,,堪認兩造間之契約內容同時兼有「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即不能再將之視為純粹之委任或承攬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本件拍賣標的分類屬性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為特殊分類,係屬廣告,故本件拍賣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而言之,縱認被告未及審閱其所簽署拍賣投標牌登記表格,該登記表格內容對被告不生效力,然按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拍賣法律行為成立與否應視拍賣時拍賣人是否對應買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以:本件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本無核定12,920,000元之必要,故本次(第二次)實施拍賣,拍賣最低價額亦無定為10,336,000元之必要,故原審將第二次拍賣之拍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並未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拍賣品舉牌,而係針對拍賣編號B1149之拍賣品舉牌,並於該拍賣品價格為5,000元時舉牌,同時間另有其他參加者舉牌,拍賣螢幕旋即變更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以執行法院原訂之100年8月3日第一次拍賣程序,其中標別28之土地因拍賣條件變更停止拍賣,執行法院未予公告,且拍賣標的物已少一筆,拍賣內容已有變動,未全部停止拍賣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前開第三次至第五次之拍賣公告,動產部分並未定拍賣最低價格予以先期公告,則拍賣程序有重大瑕疵應屬無效;另執行法院雖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又另行估價進行拍賣(「第六次」拍賣程序),然因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特別拍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並依法以第三次拍賣條件減少約10%而酌定拍賣底價為2,258萬6,000元,且該次不動產拍賣公告亦經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及本院分別於112年7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按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第三人即投標人謝宗明於民國98年2月25日第3次拍賣程序僅對甲標投標,原法院竟違背原訂合併拍賣之條件,准其得標,應認該拍賣程序無效;另抗告人甲○○既請求依拍賣公告按原定拍賣條件應買甲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49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由執行法院決定拍賣期日拍賣價格之最低限度,禁止低於此價格出賣,以確保不動產拍賣之適當價格。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97年3月13日之第二次減價拍賣(即第三次拍賣),債權人於停止投標前即在場全程觀看,見相關拍賣資料完整的公告於當日拍賣公告欄內並無畫線刪除,直至該次拍賣程序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另估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為承受者,則為避免低價拍賣,損害債務人利益,不宜繼續減價拍賣。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97年10月29日之拍賣筆錄顯係於拍賣終結後,由執行書記官所製作,其拍賣底價不公開,而於拍賣不成立,自應公開底價,以使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4項但書規定,為承受拍賣物與否之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j00000000」之帳號供己使用,迨取得上開帳戶、行動電話以及拍賣帳號後,即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以吳乃郡前開之銀行帳戶及行動電話做為匯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6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4分之1)拍賣,兩標之底價均定為385萬元,定於97年12月24日第1次拍賣,拍賣公告附註:「上開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各標之不動產則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2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本件執行拍賣時,各次所定拍賣底價分別為一百四十七萬元及一百五十七萬元,與實際價值相差太多,抗告人在每次收受拍賣通知後均有提出異議,請求以前開執行最後一次拍賣底價九十三萬五千元進行拍賣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20%;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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