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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81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依正當法律程序,人民有拒絕陳述權、不自證己罪權,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在此範圍對懲戒及彈劾程序亦有適用。監察法第26條及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12點牴觸前開原則。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3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16條所享訴訟保障權內容之一。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所享訴訟保障權之內容之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其立法目的,乃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訊問者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其立法目的,乃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訊問者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庭乃落實國家司法權之殿堂,刑事訴訟法對於具有一定親屬或利害關係者已賦予得拒絕陳述之權利(如被告緘默權、拒絕證言權),是凡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人,除得行使拒絕陳述權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壹、證據能力部分一、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㈠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1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事後始知道此種關係者,即令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亦得遽以偽證罪相繩,反而不當侵害此等證人之不自證己罪權或基於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畢竟人民必須經由國家履踐告知義務,始能知悉自己有拒絕陳述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其立法目的,乃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訊問者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16條所享訴訟保障權內容之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㈠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1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1 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第15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在刑事調查程序中本即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犯罪嫌疑人依憲法第16條所享受之訴訟保障權落實在刑事調查程序中為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壹、證據能力部分一、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㈠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調查程序中享有緘默權(拒絕陳述權)、辯護人選任權與調查有利證據之請求權,為行使其防禦權之基本前提,屬於人民依憲法第16條所享訴訟保障權內容之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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