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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中構成要件行為之所謂「指摘」與「傳述」乃有所不同,依前最高法院院長褚劍鴻所著刑法分則釋論第1047頁就「指摘」與「傳述」所下之定義為:「指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不僅系爭指摘尚「非」不法之侵害,即令原告名譽亦難祇因系爭指摘即受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刑法誹謗罪,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遑論據以證明被告有何散布本案指摘之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4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對被害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一)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花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率爾指摘告訴人「做賊」,顯見其並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為真實3.綜上所述,被告任意以「做賊」等言語指摘告訴人,而該等用語復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為負面評價,致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㈠誹謗罪之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構成此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本件被告就被訴曾向議員朱子孟及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對於曾先後指摘告訴人甲○○前開事實固不予否認,惟告訴人甲○○既然開設電腦短期補習班,對外公開招學童補習,則被告所指摘之前開事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7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行為人對所指摘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按行為人所指摘或指摘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指摘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指摘7)、「是個不適任教師」(下稱系爭指摘8)。以口述向高達近30名學生傳述,前開「系爭指摘7」及「系爭指摘8」。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按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須以所指摘或傳述之事項,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程度始足當之,倘指摘傳述之事項在客觀上並不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即無由成立該罪,本件自訴人雖認被告丙○○指摘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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