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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被告葉東燦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87萬7800元,且據其於宣判前繳回(見本院原訴78卷五第183頁至第184頁),揆諸上開說明,仍應併予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㈠被告葉東燦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87萬7800元,且據其於宣判前繳回(見本院原訴78卷五第183頁至第184頁),揆諸上開說明,仍應併予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2人各該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等記載,應更正為:「是被告林乃紋就附表編號1-4所示各次犯行,既分別獲取各該次販賣毒品所得,揆諸上開說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具狀聲明由前開繼承人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無不合,爰命前開為莊陳隨繼承人之被告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異議人就上開違規行為,應遭吊扣上開自用小客車之期間,揆諸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亦僅有「3個月」而已,而原處分機關怠於裁決之期間,已達4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不合法」為由;㈣就被告甲○○、丁○○部分,以「按對受判決人聲請再審者,應以該受判決人確曾受有刑事確定判決者為限,此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422條之規定即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被告甲○○、丁○○2人部分:按對受判決人聲請再審者,應以該受判決人確曾受有刑事確定判決者為限,此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422條之規定即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本件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而空言指摘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係因「招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業於一審確定之訴訟費用為246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本件再審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向非屬管轄法院之第一審法院即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子女巳○○、壬○○,彼等於繼承開始後並未拋棄繼承,有原始戶籍抄本、戶籍謄本、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㈢第184至186頁、第187頁、第199頁),揆諸前引規
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5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鄭玉芬、鄭雪如為被告鄭先進之承受訴訟人。從而,原告聲明被告鄭先進之繼承人鄭玉芬、鄭雪如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良京公司提出受讓債權兩筆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167號受讓自慶豐銀行及109年度司促字7273號受讓自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扣薪命令,此外並有債權催告,則揆諸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再審程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本件異議人雖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惟其空言指摘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6,787元+資遣費2萬1,136元=11萬6,731元)、提撥勞工退休金3萬1,623元至原告陳佳慧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上開二請求為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首開規定,有權向本院就該裁決處分聲明異議者,係受處分人「鍾玉枝」,至甲○○因非受處分人,無論如何不會成為本裁決處分之裁罰執行對象,揆諸前揭規定,甲○○自不具異議適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本件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惟其空言指摘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揆諸上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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