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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民事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一、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二、提解人員之住宿費。三、提解人員之雜費。四、被提解人之交通費。五、被提解人之膳食費。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計算提解人員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以法院所屬車輛辦理提解,應加計司機一名為提解人員;執行時間逾一日者,得再加計司機一名;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他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標準第5條規定:「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一人,列計提解人員二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一人,加計提解人員一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墊支提解被告己○○到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墊支提解被告廖晉祥到庭之提解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復按,民事提解費用徵收之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⒈提解人員之交通費。⒉提解人員之住宿費。⒊提解人員之雜費。⒋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丁○○費用新臺幣(下同)23,080元(此為同時提解2人費用)、預納提解被告癸○○費用33,800元、預納提解被告庚○○費用33,800元、預納提解被告丑○○
臺東、成功簡易庭103年度東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上開提解費用,以提解兩造到庭進行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再以同次借提尚有另案刑事被告質疑應負擔之提解費用數額,然無論有無同時提解另案刑事被告,均應按前揭費用表為計算標準,並不因此影響提解費用之計算,況提解刑事被告本無提解費用之問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費用新臺幣(下同)33,800元、預納提解被告戊○○費用33,800元、預納提解被告癸○○與丙○○費用23,080元(此為同時提解2人費用)及預納提解被告壬○○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案被告同車,並非專車提解,他案被告原應負擔之提解費用均轉嫁由伊負擔,顯然欠缺正當性,應准許免繳或減繳提解費用等情不服異議,原法院仍予駁回,因此抗告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雖提解該名刑事被告增加1名法警,亦未列入上開提解費用內之事實,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此,可知並無因提解該名刑事被告而使異議人增加負擔提解費用之情形,至提解該刑事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訴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其至本院轄區,因而必須花費之提解人員雜費、被提解人交通費及膳食費,自均屬民事提解費用,而為本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原告不預納上開提解費用將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上開提解費用,以提解兩造到庭進行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監獄提解其至本院轄區,因而必須花費之提解人員交通費及雜費、被提解人交通費及膳食費,自均屬民事提解費用,而為本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計算前條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1人,列計提解人員2名;同一提解地點每增加被提解人1人,加計提解人員1名。但提解法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提解人員人數。」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有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兩造到庭之必要。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原告有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被告到庭之必要。
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1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本件原告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下稱綠島監獄)服刑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可證(見本院卷第46頁),本件非提解原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是原告有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其到庭之必要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小字第121 號民事判決預覽 ↗
將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上開提解費用,以提解被告到庭進行訴訟。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還屏東監獄,亦有本院簡易庭囑託送達文件表稿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足見本件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是以原告有預納提解費用以提解被告到庭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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