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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共同危險行為之核心問題,乃如何認定是否參與危險行為,以使多數人就擇一因果關係侵害他人權利所生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共同危險行為之核心問題,乃如何認定是否參與危險行為,以使多數人就擇一因果關係侵害他人權利所生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6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共同危險行為涉及可能的因果關係,即數人的行為皆具侵害他人權利的可能性,但不確知孰為加害人,學說上稱之為「擇一因果關係」,故共同危險行為的關鍵在於擇一因果關係的證明,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簡字第7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本於所謂「擇一因果關係」,即兩個以上「單獨」足以造成結果發生之原因,共同發生效力時,每個原因都是結果發生之條件;如行為是造成結果「加速」發生之條件,亦應肯定該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40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包括主觀(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簡字第2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行為」,包括主觀(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六十六年例變字第一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7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9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6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使加害人就可能的因果關係負責)、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須具共同因果關係))、後段(共同危險行為,擇一因果關係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2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均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行為,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擇一因果關係)。④造意人與幫助人之共同侵權行為(相當於刑法上的教唆及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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