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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之授權,以中華民國(下同)103年3月11日府環廢字第103000661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公告事項略為:「一、本縣境內高速公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1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作成民國103年3月11日府環廢字第103000661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公告事項略為:「一、本縣境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相對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作成民國103年3月11日府環廢字第1030006615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公告事項略為:「一、本縣境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公告事項:一、公告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内空地草長逾50公分者,為污染環境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事實表徵認定為上訴人主觀上雖未製造與立法目的所不容許的危險,但客觀上難謂無產生背離該立法目的所要保護法益的風險,而該風險已有事實上非難性,按其情節,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4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予以舉發,並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置辯,併請求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9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附件6: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收據)⒉理由及法令依據⑴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1.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8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⒈法令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所欲之處罰對象,係針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所列禁止行為之實際行為人,此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9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70068068號函釋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理由一、緣臺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第50條規定,於民國91年12月9日以南市環廢字第09104023431號公告(下稱南市府91年公告),於該市清除地區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4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緣臺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第50條規定,於民國91年12月9日以南市環廢字第09104023431號公告(下稱南市府91年公告),於該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事實表徵認定為原告主觀上雖未製造與立法目的所不容許的危險,但客觀上難謂無產生背離該立法目的所要保護法益的風險,而該風險己有事實上非難性,按其情節,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條及第27條第11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為行為罰,且處罰之對象應為行為人,本件由前開客觀證據可以明確得知原告並非該行為人,自不能以該條文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處罰原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原處分機關裁處訴願人罰鍰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本府衛生局裁處訴願人罰鍰則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六)又本件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及第50條第3款規定,予以「按次」處分,並無勸告先行之規定,乃逕予舉發,續予裁處,此與行政執行法第2條及27條規定有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辦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9月24日環署廢字第0970068068號函釋略以「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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