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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被告何福仁之遷入前開眷舍居住行為僅係被告何秀英對於其竊佔所得之前開眷舍之事後管領支配行為,被告何福仁並無另有其他排除他人管領支配之竊佔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其會合後,二人共同將鋁門窗搬離現場,況該一只鋁門窗之體積,如無人幫忙扶持無法以機車搬運甚遠,被告乙○○於見被告賴添財竊取鋁門窗後,亦基於共同行竊之犯意,加工於賴添財之支配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增列「被告所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罪,係基於同一因果支配行為而犯數罪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行為人在監所執行中,物理上固無法現實支配占有槍枝,惟仍可透過會客接見或其他方式行使對槍枝之支配行為,例如囑咐變換藏槍位置或取交予某人等等,客觀上仍具有支配之高度可能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此,其自八十二年以降,就附圖所示上開特定區塊所為之占用及處分,即係連續對系爭土地所為新的竊佔行為,從而,此部分之佔領支配行為即尚未罹於十年之追訴權時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鍾國雲受被繼承人鍾集森生前委託匯款香港威享(聲請人誤繕威京)科技有限公司轉投資廣西岑溪千山石業有限公司案,對銀行所稱「帳簿管理支配權」是指匯款支配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卷內事證,尚未足證明上開雨傘仍在所有權人之持有支配中,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應為被告較有利之認定,而僅能認定上開雨傘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則被告猶仍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行為之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鈞院以上訴人公告系爭車位所有權,遽認上訴人將系爭車位納入實力支配之下,與事實不符,系爭車位於前揭期間,上訴人並無干預被上訴人之支配行為,亦無使被上訴人受有使用受益之損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佔有,自應以客觀上為享有不法利益而為排他性之支配行為而言,本件被告固開始除草之動作,惟尚未實際開始種植咖啡或花生、玉米等農作物,其行為尚屬預備階段,難謂已開始著手實行竊佔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事實之支配行為,為民法第940條所規定之占有準物權,與贈與行為係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不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程素珍警詢之供述坦稱有竊取前二次物品,辯稱因精神疾病發作無法支配行為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客觀上有2次辦理支票掛失止付之舉動,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係於電話中同時通知賴惠珠掛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支票等語明確,足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單一之犯罪支配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該皮夾有管領支配力,況機車置物處於案發時並非告訴人隨手可及之處,且未有任何防止他人拿取裝置或設備(見偵卷P39之照片),更無事證顯示告訴人於遺忘後仍會對機車置物處時加注意而為管領支配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經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四號判決無罪確定),但依前開卷附租約、執行筆錄等等事證以觀,系爭房屋自執行假扣押查封程序後,迄至八十六年九月二日為止,始終無人居住使用,陳明山經另案判刑確定之竊佔行為,於其不法管領支配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意外,並須有「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之客觀舉動,苟欠缺其一,即無構成竊佔罪之餘地,是以行為人倘主觀上欠缺為自己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或行為人占有使用他人之不動產之支配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本件係被告三人間因過失占有使用自訴人前揭土地,尚難遽認被告三人有自訴人所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被告三人主觀上既無不法利益意圖,客觀上復無排除自訴人之實力支配行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有表現於外之類似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之行為,例如:消費、讓渡等,故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不論是否可代替物,皆可能遭不法取得而為侵占之客體,僅所持有者係可代替物之情形,於返還前,縱對之有類似所有人之支配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基於同一因果支配行為下,所犯數罪名,係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1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被告使用自訴人之營業用小客車,顯然均尚在租賃期間內,據此,被告繼續使用自訴人之計程車,於民事法律關係上,尚屬有權使用支配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似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之行為,例如:消費、讓渡等,故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不論是否可代替物,皆可能遭不法取得而為侵占之客體,僅所持有者係可代替物之情形,於返還前,縱對之有類似所有人之支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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