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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749 筆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 條預覽 ↗
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 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3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4 條預覽 ↗
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5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6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對院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7 條預覽 ↗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8 條預覽 ↗
立法委員應依法公開宣誓,並遵守誓詞,未經依法宣誓者,不得行使職權。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9 條預覽 ↗
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0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依法參加秘密會議時,對其所知悉之事項及會議決議,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1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2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在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依憲法規定,享有免責權。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3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4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5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前,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6 條預覽 ↗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7 條預覽 ↗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8 條預覽 ↗
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 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19 條預覽 ↗
本章所稱之利益,係指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 20 條預覽 ↗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因其作為獲取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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