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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者稱為直接故意,後者稱為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但凡行為必須具有前述二種情形之一,始得成立故意行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我國刑法上之故意,依該法第13條第1、2項規定,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及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在我國實務上,關於行為人究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調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前者稱為直接故意,後者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但凡行為必須具有前述2種情形之一,始得成立故意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或間接故意,均符本法「故意申報不實」違章行為之「故意」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13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故刑法及其特別法關於故意犯之處罰,除直接故意外,並包括間接故意甚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條後段「其故意申報不實者,亦同」,所謂「亦同」,即前段僅限於「確定故意」而言,不包含不確定故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範圍,認為「所謂故意申報不實,不限於故意隱匿財產,原告縱無故意隱財產情形,然因未盡詳實檢查義務而漏報,亦屬故意申報不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一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前開說明,所謂故意申報不實,不限於故意隱匿財產,原告縱無故意隱匿財產情形,然因未盡詳實檢查義務而漏報,亦屬故意申報不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6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間接故意)(見原判決第11頁第13-15行、第12頁第11-14行),此與上訴人主張之「故意申報不實」係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情形,並無不同,上訴人所爭議者為被上訴人有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要件,則不以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在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包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不能因違反確實申報之法定義務,即論定申報人即係出於故意(包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出於故意申報不實者,其惡性較大,有違公職人員之清廉,自有施予處罰之必要。所謂「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二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合於間接故意規定,仍應負故意申報不實之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此一來,故意之領域,直接故意可以改稱重故意,間接故意可以改稱中故意,輕故意之重者稱為輕故意,輕故意之輕者稱為微故意。在立法上,輕故意及微故意可以考慮減輕其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故意申報不實者,亦同。」足見申報不實之處罰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為其成立之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4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出於故意申報不實者,其惡性較大,有違公職人員之清廉,自有施予處罰之必要。所謂「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二種。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闖紅燈或超速駕駛肇事死亡,縱有故意違規駕駛行為,若對保險事故之死亡結果無故意情事,即難謂係故意行為或故意自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所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直接故意係指,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所謂故意,並不以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或稱「未必故意」)亦屬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者為確定故意(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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