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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筆:名稱 1・條文 11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1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典藏文物為公共財,為推廣博物館公共化、發揮文化社教功能、提供文化創意資產利用及提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依博物館法第一條及文化創意產業…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分為下列兩類:
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典藏文物而擁有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典藏文物數位檔案。
二、衍生文化…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院應就所管理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分別建置目錄,並得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以對外網站或其他適方式公開,且應定期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院置於官網、對外網站或雲端硬碟可供外界直接查詢之原生資產,對外公開免費提供各界下載使用。 前項使用,無需申請,本院不主張著作財產權。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未公開之原生資產及衍生資產得以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利用。 對於非營利使用、符合本院重大政策或對學術研究、文物典…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 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利用本院文化創意資產者,應於適當位置標示本院法定組織全銜「國立故宮博物院」或其他經本院核可之圖文字樣。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院得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並得將文化創意資產利用推廣業務以非獨家方式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發現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者,本院得通知限期改善或說明;屆期不改善或未說明者,除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請求支付依第五條第三項所訂應收計價數額三倍之賠償金。多…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院就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情事之檢舉人得予獎勵;其檢舉方式、獎勵條件及獎勵方式等規定,由本院另行訂定之。
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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