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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許秀媛(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許秀媛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賴杏元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賴杏元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賴杏元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燕(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碧燕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查,移送機關於斯時進入系爭場所稽查時,原告與訴外人等5人均相隔不遠,且按斯時餐桌上之設置亦得推知,原告原係計劃6人於系爭處所內同桌共食等情,已如前述,可知縱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異議人雖辯稱斯時係欲與友人前往他處,故返回車上拿行動電話云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實際負責人,亦無出借電腦伴唱機予「愛夢斯時尚酒館」之情事,足徵被告辯稱其僅係擔任「愛夢斯時尚酒館」之人頭等情,應非虛妄,堪以採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當庭自陳斯時發現B車時已不及反應,已如前述,足證原告斯時顯然並未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否則即不會與B車發生碰撞,況斯時B車因等待左轉而於前方暫停,兩車之距離隨系爭車輛續為前行而不斷拉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伊能保証斯時是跟著同向車輛一起前行,如果伊斯時闖紅燈,豈不大家也一起闖紅燈?如是,為何員警只就伊進行攔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異議人雖聲請本院傳訊斯時坐於其車內之證人孫正容,惟本院訊之證人孫正容斯時異議人行車之路線,並請其繪出路線圖及所見號誌之位置,惟證人孫正容均證稱因時隔太久,記不清楚,亦無法繪圖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車身顏色及該車騎士斯時所穿戴之安全帽及外衣顏色,既與該路口之監視器於斯時所錄得闖越中正路紅燈號誌之機車外觀及騎士穿著完全相同,則開監視器所攝錄斯時闖越中正路紅燈號誌之重型機車顯係車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影像截圖(見本院卷第23頁)即足得證,是原告主張斯時系爭車輛後面兩側燈光未同時動作,應為方向燈云云,尚屬有疑,自難據此排除斯時亮起之燈光為煞車燈至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楊天泰斯時為被告楊○彥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黃翎兒斯時為被告曾○隆之法定代理人,應負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7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畫面一開始可見系爭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逐漸向左變換至內側車道,斯時A車行駛於內側車道出現於畫面中、且行駛於系爭車輛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威爾斯時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時尚家居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於108年10月18日解散登記,有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0月18日北市府產業商字第108552294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秒林玟良與李訓 交岔路口處蔡清 之客戶工線行動電話洽購愷他命,李 松間行動電話通 漢所駕駛之車輛 訓松以斯時所持用之總機內線行動電 話完畢後3分鐘 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豐疇公司(斯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阮仲烱)於111年12月22日發函給阮醫療法人(斯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阮仲洲)、被告(斯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阮仲洲),表示:提及上開㈧、㈨,並請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檢舉車輛前方為車號00-0000號銀白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斯時系爭車輛右側之後輪行駛於前述白實線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㈩從而,兩造確係於69年8月6日結婚,而非原告主張之70年3月30日、70年8月6日,斯時原告尚未入伍服役而未具備軍人之身分,自無斯時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又卷附元盛公司委託事項紀錄表1紙(警一卷第192頁)另顯示:元盛公司人員於95年3月16日晚間,復前往宙○○斯時之居所張貼「告示單」及潑灑臭魚漿,且斯時元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證人即斯時舉發之員警陳歐記於本院訊問時已結證稱:伊斯時在信義路與莊敬路口中間,見異議人行駛在莊敬路南轉西方向且在距離莊敬路與信義路口停止線後方約2輛車身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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