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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第三點第六、七、八行係指因通緝時效停止進行時間為一年三月,而依卷內所載資料顯示,本院係八十五年八月十日發布通緝,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其時效停止原因方消滅,原判決載為「故自八十六年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被告又因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四日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此追訴權時效停止期間為二年六月。併計上開不發生時效進行之期間及時效停止之期間為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規定,本件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最多只能為二年六月,故本件時效停止進行期間合計雖本應為六年三月又十八日,惟因本條項規定之故,時效停止之最長期間只為二年六月,於時效停止滿二年六月後時效仍應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年6月,職是,至87年3月14日止,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即視為消滅,自翌日即87年3月15日起,時效賡續進行,從而總合計算,至遲迄97年1月9日為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此追訴權時效停止期間為二年六月。併計上開不發生時效進行之期間及時效停止之期間為三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7269號卷第22頁》起至8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次發佈通緝日止)之時效停止進行期間,並扣除檢察官87年9月20日提起公訴後迄87年10月8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本件追訴權時效為20年之4分之1計算,有5年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年6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裁判時追訴權時效停止規定)(按:視為消滅之經過期間,將偵查及審理中停止期間「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修改為「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3分之1』」)中間時及裁判時追訴權時效停止規定關於偵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本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之4分之1計算,有2年6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6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年6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定,以本件追訴權時效為5年之4分之1計算,有1年3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以本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之4分之1計算,有2年6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年6月時效停止進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О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應予合併計入,故被告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自其犯罪行為之終了日即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經過十年後,再累計前揭時效停止進行期間,應早於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完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之追訴時效期間外一併計算該項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本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加計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即10年之4分之1後,合計為12年6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更緝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本件被告之追訴權時效自「95年7月19日」被告犯罪成立之日起算「10年」,加計因起訴至本院發布通緝日止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9月30日」,再加計因通緝而時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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