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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五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遍查原審卷證資料,上訴人於原審並無一語提及被上訴人之行為係屬暴利行為,請求法院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從而,原審未認定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信用卡以及向上訴人催繳欠款之行為係暴利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原告上開陳述是在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項下所表示,並未有具體主張暴利行為之情事,且為原告所自承,實難認為原告於仲裁庭有提出系爭合約係暴利行為之主張。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上訴人主張葉傑成有暴利行為,並執此欲撤銷其與葉傑成之上開協議,即非可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吳亭宜應將此暴利行為所交付之17,000元返還丁冠宇。㈣吳亭宜應將G號攤位返還丁冠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分論如下:㈠兩造間簽立系爭第二份委託書之法律行為,是否屬民法第74條第1項之暴利行為?若認屬暴利行為,則原告主張減輕給付而請求被告返還10萬元,有無理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暴利行為或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74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等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受暴利行為、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等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是否該當於民法第74條規定暴利行為之構成要件而得撤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暴利行為事件,案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原告借貸宋妙林800萬元,業經高院719號判決認定係原告出於主觀上有可非難之惡意,而對宋妙林之高齡者金融剝削之準暴利行為,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而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又系爭買賣契約與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有間,反訴原告之主張亦無理由:⑴按暴利行為之構成,須有利用他人之輕率、急迫或無經驗等主觀情事,而客觀上須係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是否為得主張系爭暴利行為之利害關係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蘇正育相對人李高寶玉李國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自己為系爭暴利行為之利害關係人,受影響者乃蕭學律依系爭暴利行為所為之給付,是否導致償債能力降低或因此陷於無資力,致使上訴人對蕭學律之債權無法獲償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三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B、反訴部分:一、反訴原告主張系爭三份買賣合約有民法第七十四條暴利行為之情形,應減少美金一百二十九萬一千五百元云云;按民法第七十四條暴利行為之規定,須由當事人以訴訟方式為請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是否有上訴人主張民法第74條規定之暴利行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陳詩萍被告桂兆賢戴家豪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暴利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按上開委託書係兩造所訂立,是否成立暴利行為,應就兩造間訂約之情形定之,上訴人聲請訊問楊榮峰為證,無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前揭士林地院卷第10頁),是原告既未於訴之聲明具體請求法院撤銷原告之暴利行為,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生撤銷之效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先不考量當事人的年齡,所謂的「準暴利行為」,其實就是民法第74條規定的「暴利行為」:所謂「當事人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間客觀上存有重大而特別明顯的失衡
高雄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二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依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提起之撤銷之訴,其除斥期間係自法律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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