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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抗告人李志明以上抗告人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抗字第57號抗告人阮凰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抗告人即債務人詹榮生代理人李汶宜律師相對人詳如附件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之抗告,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再抗告人李志明以上抗告人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對於聲請更生事件之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收收裁判費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代理人陳飛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之抗告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債務人即抗告人蘇慶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事件之抗告,對於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2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63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將該抗告案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債務人曾馨儀前於98年4月24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更生事件及98年度消債抗字第219號更生事件之抗告受理其聲請,原審皆以依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3,000元之還款方案,並於債權銀行拒絕其還款方案後,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云云,自不足採」;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事件之抗告等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抗告人於104年8月間向本院聲請更生時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花費為5,974元(含飲食4,800元、交通費800元、健保費用374元等),嗣於提起本件更生事件之抗告後雖改稱其每月實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而裁定駁回聲請人更生事件之抗告,此觀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97年度消債抗字第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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