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13 筆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00 條預覽 ↗
抗告程序中合併前提法律關係事件之告知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預覽 ↗
八十七、(收容聲請事件抗告程序審查之特別事項) (一)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之受收容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均得提出抗告,…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簡易程序抗告案件「簡抗」 (少年或交通簡易案件之抗告另冠以少字或交字)
家事事件法第 94 條預覽 ↗
抗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預覽 ↗
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如於程序中為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致逾該數額者,亦應適用本法…
最高行政法院書記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17 條預覽 ↗
一一七、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後,應將…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98 條預覽 ↗
一九八、(調卷之歸還(五)) 事件中有部分先行分案者(如上訴事件中附有應行先為裁判之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等),於該部分評結並將裁判正本合法送…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預覽 ↗
原法院關於假差押或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對於前項判決之上訴,視為抗告,其上訴未逾上訴期間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1 條預覽 ↗
三十一、對於第一審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指定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遲延案件之期限與管制)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廳)會同有關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法官或司法事務官…
公務員懲戒法第 83 條預覽 ↗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填報遲延案件月報表)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本院: (一)民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4 條預覽 ↗
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
非訟事件費用法第 5 條預覽 ↗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十元;再抗告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預覽 ↗
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預覽 ↗
抗告、再抗告之費用徵收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6預覽 ↗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法院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抗告程序,…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1 條預覽 ↗
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