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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74 條

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並準用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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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規定了商業事件的抗告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商業事件的抗告程序除了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3條、第487條、第488條第一項、第三項、第490條、第491條、第495條之規定外,還準用了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5條以及第三編第二章的規定。 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的規定,抗告商業事件的程序需要遵守上述所列的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和規定。舉例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當一方申請裁定或判決確定後,對該裁定或判決不滿意的一方可以提起抗告,並且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在抗告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寫明書面的意見書,闡述其對原來裁定或判決的不滿意之處。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也提及了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的規定,這涉及到再審程序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的規定,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聲請再審,並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再審。例如,當事人需要提出新的證據或者揭示原來裁定或判決中的重大錯誤,才能申請再審。 總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規定了商業事件的抗告程序,其中適用了民事訴訟法相關的條文和規定,並且準用了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的再審程序的規定。商業事件的當事人在進行抗告程序時,需要遵守這些相關法律條文和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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