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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雖係重申92年會銜函,惟依前述,就有關安置事項所為異議,既應由交通部與上訴人會銜為之,非上訴人所得單獨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8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惟查,抗告人係不服98年會銜函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復提起行政訴訟,足見本件爭執之標的為98年會銜函,原判決就該函僅係重申相對人95年會銜公告之意旨,並非第二次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雖係重申前揭交通部與被告會銜之處分,惟依前述,就有關安置事項所為異議,既應由交通部與被告會銜為之,非被告所得單獨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3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本件原裁定以:相對人95年5月3日高市府都遷字第0950022678號及交航(一)字第0950005027號會銜函(下稱相對人95年5月3日會銜函),僅係針對抗告人95年1月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秩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前,以追討不當黨產為由召開記者會,造成洽公人員出入困難,而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又在婦聯會會銜上張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及97年8月29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35091號、考試院以考台組貳二字第09700051941號令會銜發布施行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訴願,則上開92年會銜函處分即已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交通部98年6月15日交授雄財產字第0980010008號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同日高市府都遷字第0980034251號會銜函原告,以原告列於被告交通部95年3月15日交航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專用目的」,依經濟部與交通部交航86字第2048號會銜公告說明為「本港專供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內廠商原物料及成品輸出入之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九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及交通部路政司會銜擬訂,嗣由其各別之上級機關以其名義即「內政部」與「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自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項的規範重心雖然在於「核定的必要性與程序」,但最終之「會銜發布」亦在指明會同式法規命令必以會銜發布為程序合法之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該會銜函併載明如不服該處分者,應逕依訴願法規定於30日內提起訴願,有前開會銜函文、抗告人第三次異議審查表及紅毛港遷村策進委員會第20次會議紀錄附原處分卷可稽,故抗告人於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開處理原則係由國防部會銜內政部函頒,嗣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87年12月29日發函停止適用,且其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稱之命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四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依該二單位會銜公告之文號、日期所示,其中二家係無巡迴健檢之資格,卻從事該項業務,另一家為巧立名目超收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及交通部路政司會銜擬訂,嗣由其各別之上級機關以其名義即「內政部」與「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自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警察機關發現計程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與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第3項之情事者,依法自應先開立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其中修正前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舊法)已刪除,惟查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內政部會銜經濟部修正發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5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緣被告交通部民國(下同)92年11月24日交路92(1)字第12006號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同日高市府都遷字第0920064346號會銜公告遷村核算截止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該管制區經國防部及內政部於103年6月24日會銜公告解除限建管制,被告遂以104年5月20日屏稅土字第0000000000o號函通知自104年起取消飛航管制區限建減免稅賦優惠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鍾淑華乃具狀申請,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因此依補充規定第7點會銜公告鍾淑華繼承鍾榮隆配售土地安置資格,並註銷上訴人集合住宅安置資格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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