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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4 筆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3 條預覽 ↗
前條應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涉及其他機關權責,須會銜陳報行政院者,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會銜單位對法規之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時,移請法規主管單位繼續協調,並依法規作業程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6 條預覽 ↗
會同其他機關發布之法規,由法制司以部長名義發布或會銜其他機關發布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送立法院查證。 前項會銜其他機關發布法規,其列銜次序,本部在前,會銜單位在後。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7 條預覽 ↗
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發布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發布。 函請本部會銜發布之法規,其內容尚有修正必要時,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協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第 54 條預覽 ↗
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後函覆。 函請主部會銜陳報行政院之法規,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由本部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應由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之命令,其發布或送立法院時,主稿機關均應與有關機關會銜辦理。列銜次序以主稿機關在前,會稿機關在後(格式如附件十三之一、十三之二 )。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國防部教育部會銜命令規定之。
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法規 1.總統公布者。 2.司法院與他院會銜發布者。 3.司法院發布者。 4.其他機關發布而與司法業務直接相關者。 (四)令函 1.總統令。 2.司法院與其他機關會銜發布令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第 20 條預覽 ↗
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第 18 條預覽 ↗
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命令,由主稿機關依會銜機關多寡,擬妥同式發布令及有關函稿所需份數,於判行後,備函送受會機關判行;並由最後受會機關按發文所需份數繕印、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4 條預覽 ↗
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預覽 ↗
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5 條預覽 ↗
前任移交後十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聞為原則,事後視案情需要由查獲機關或共同查獲機關會銜研擬發布。但案情已公開者,各關得依該機關新聞處理方式,作適當處置。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4 條預覽 ↗
目,倘奉令不准,應歸前任負責照數補交後任歸墊,並會銜呈部備查。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預覽 ↗
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條預覽 ↗
適用)法規,法律部分,於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時,副知參事室;命令及行政規則部分,於發布、送立法院備查或分行時,副知參事室,以利定期彙整處理,並維持司法院法規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38 條預覽 ↗
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預覽 ↗
分發等工作。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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