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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處罰,均不能排除「有責性」之要件),而均以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故意」為「有責性主觀構成要件」(蓋依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在被上訴人未曾調查上訴人主觀狀態之前提下,僅以低密度審查即認定上訴人具有重大過失,其有責性判斷標準,反而低於刑事偵査程序,已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對裁罰有責性應為嚴格審查之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行為人須具備違法性、有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八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兩造感情趨於淡薄,婚姻出現破綻,係肇因於上開各事實,則原告雖因亦長期疏遠被告,而具有責性,但院認應被告之有責性遠大於原告之有責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八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兩造感情趨於淡薄,婚姻出現破綻,係肇因於上開事實,而兩造均稱:「(單就這個事實是否雙方有責性相同,若雙方有責性相同不能請求賠償?)同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某種刑法罪名之客觀行為(客觀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仍須具備其他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方能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聲請再審事由,均為判決確定後,其所為改善之措施,乃量刑斟酌之事項,要屬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非屬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責任要素,亦即有責性、歸責可能性)之刑事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上開說明,前者旨在說明上訴人行為之違法性,後者則在說明行為之有責性,經核並無理由矛盾之違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某種刑法罪名之客觀行為(客觀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仍須具備其他主觀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方能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構成要件中,本包括客觀要素及主觀要素二種,而將意圖之主觀要素列為構成要件,此與犯罪故意係屬有責性之範圍,不能混為一談,此於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四一號判決可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採嚴格從屬形式,亦即幫助犯之成立以被幫助者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為必要,修正後改採限制從屬形式,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並不影響幫助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兩造感情趨於淡薄,婚姻出現破綻,既係肇因於上開事實,是以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本院認兩造固均應負責,但審酌係被告先行離家,所以被告之有責性應遠大原告之有責性。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2001 號公懲判決預覽 ↗
所稱其不具備有責性或可非難性,亦即其無故意或過失云云,顯無可採。綜上所述,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從而,修正前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3項之處罰,既均不能排除「有責性」之要件,即均以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故意」為「有責性主觀構成要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在回復違法狀態該點,亦得認為有減少行為人有責性之餘地。準此,相較於未賠償損害類型而言,責任刑幅度本身,確非無偏往較低座標移動之可能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採嚴格從屬形式,亦即幫助犯之成立以被幫助者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為必要,修正後改採限制從屬形式,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並不影響幫助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八六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院認應被告之有責性遠大於原告之有責性。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修正前採嚴格從屬形式,亦即幫助犯之成立以被幫助者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為必要,修正後改採限制從屬形式,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並不影響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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