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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可,無庸先就「第一次查封」之物品拍賣後再決定是否超額查封,聲明人再主張執行法院於94年8月17日之第一次查封物品,未獲得第一次查封之「拍賣結果」之價值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力,應於該查封函達於地政機關時即生查封效力,惟行政作業上該建物未有建號,故不得不先暫緩為查封登記,待建號建立後方為查封登記,其已生查封效力,此為當然之理,縱認系爭時點是否生查封效力尚非無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則為保障善意之被告,於查封登記之前,尚不發生查封效力;又查封筆錄關於為查封原因之權利及不動產查封之範圍並不明確,依查封筆錄之記載,原告所指封之不動產乃為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再將動產交付予第三人即債務人蘇同南之妹蘇麗珠保管,有查封筆錄、查封物品清單在卷可據,原法院就上開動產之查封,查封效力並無問題,至於查封筆錄上雖記載查封地點為台南縣南化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⑵查封之時既未逐一比對查封物品清單附表與查封印刷板筒是否相符,足見查封物品清單附表已有失真情事發生,不能以事後比對查封印刷板筒與查封物品清單不符,即謂被告有抽換部分查封印刷板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花易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查封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是以,不動產查封一經查封登記,且經執行機關實施查封之執行行為,該不動產即產生查封的效力,故就不動產查封後之違背查封效力之犯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林麗珠明知上開物品已遭法院查封,且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竟基於毀壞、除去查封標示及違背查封效力之犯意,於104年10月26日前某日,任意將上開查封物品上之查封標示除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之違背查封效力犯行,辯稱:上開起訴書所指遭查封之汽車鋼圈39個,於查封時即非全為德國原裝賓士、BMW鋼圈,且查封之鋼圈自查封時起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執行法院查封已登記之不動產,應先為查封之登記,但仍應至不動產所在地實施查封行為,如查封之通知於實施查封後始行到達或係查封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者,則查封之效力,仍發生於查封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被告既已將查封標示撕離被查封物,即已破壞該查封標示與被查封物之關係,已屬除去查封標示無疑,被告縱未將查封標示丟棄亦無解於此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54條規定:「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99年2月24日法院現場履勘時,只有先前查封的壓力篩1台還在,其餘查封之物品均不在,查封當天除紙機底座沒有照相外,其餘查封物品其都有拍照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並已發函撤銷其所為查封處分,本案查封物之查封效力應認已失其依據,不因本案查封物之查封標示未由寶德公司除去而有不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封物品上貼有封條,顯見其有看到現場之查封公告;被告甲○○於查封當時固不在現場,但曾與執行書記官通電話,並向書記官表示查封之部分機器非其公司財產,希望不要查封,經書記官於電話中表示必須依法查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標示,使他人無法藉由該查封之標示知悉該建物遭查封之事實,而為違背該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查封,雖於查封後不待辦理查封登記,即發生查封效力,惟查封者為不動產時,依96年12月12日修正前強制執行法規定之作業程序,應先至不動產所在地實施查封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查封,雖於查封後不待辦理查封登記,即發生查封效力,惟查封者為不動產時,依96年12月12日修正前強制執行法規定之作業程序,應先至不動產所在地實施查封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稱查封公告)完畢,表彰上開房屋業查封在案之意旨,詎丙○○竟為圖遮掩該查封之事實,竟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擅自將該查封公告自上揭張貼之處撕下而除去公務員查封之標示,再改貼於第二道鐵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2張查封標示知悉上開自用小客車遭查封之事實,而為違背該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萬分之13123,因不得與已為查封之系爭27筆建物分離,故事實上已造成抗告人無法處分、移轉或設定負擔於上述未查封之土地應有部分之限制(意即未查封但受到等同查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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