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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5 筆:名稱 3・條文 32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預覽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預覽 ↗
提示執行法院查封及點交不動產注意改進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32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1 條預覽 ↗
囑託查封登記書之記載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2 條預覽 ↗
查封建物之勘測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同時應即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所有權部」辦理…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4 條預覽 ↗
勘測結果之函送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5 條預覽 ↗
撤銷查封登記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6 條預覽 ↗
執行法院拍賣查封建築改良物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時,應通知地政機關在前項查封登記「備考」欄內註明拍賣日期及買受人。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7 條預覽 ↗
囑託破產登記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8 條預覽 ↗
施行日期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規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查封船舶之管理作業流程,提昇管理效能,維持船舶價值,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船舶查封後,使其停泊於指定之處所者,宜委託航政機關、船長或其他妥適之人或機關、團體為船舶保管人,保管船舶。
前項船舶保管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選任前,得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被選任擔任船舶保管人者,應向執行法院提出船舶保管計畫;其於執行法院將船舶點交債務人、拍定人、承受人或其他第三人前,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船舶,並每日記…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船舶有毀損、滅失或價值貶損之虞,船舶保管人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執行法院許可後,為必要之保存或移泊行為。但其情形急迫者,得先為必要之行為再報請執行法院核定。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船舶保管人之報酬、保管船舶之必要費用、保存或移泊之必要費用,為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債權人不預納時,並…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執行法院得隨時更換船舶保管人。但於更換前,應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保管人更換,執行法院應通知所在地航政機關。
船舶保管人非經執行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7 條預覽 ↗
…或聲明承受後,點交於拍定人或聲明承受人前,為避免查封之船舶因長期停泊致有毀損、滅失、價值嚴重貶損之虞或保管費用所需過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執行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依債權人之聲請…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船舶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選任前,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公會、團體推薦具備船舶管理專業能力者,於徵詢擬被選任人之意願後,擇優選任。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船舶管理人應於被選任後三十日內提出船舶管理計畫,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
(二)組織架構及人力規劃。
(三)管理內容、期間及服務說明。
(四)管理…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管理計畫實施後,船舶管理人應檢具航海日誌及相關資料影本,並依管理計畫檢附相關憑證及報表等資料,按月向執行法院報告管理情形成果;如有盈餘者,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船舶管理人解交予執行法院之盈餘,除有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應依其協議內容處理外,執行法院應適時作成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分配予債權人,分配後如有…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船舶管理參考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船舶強制管理有虧損,依管理計畫非應由船舶管理人負擔之部分,為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後,支付予船舶管理人;債權人不預納時,並得依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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