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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4 件
關鍵字命中24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若不以沒收方式確實剝奪行為人不法利得,而僅採取查封、扣押等暫時性凍結財產之手段,則無法澈底排除該等不法利益再次投入不法使用,且於制度上亦無其他對財產權限制干預程度較輕微,而與系爭
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
112.11.17憲法判決
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排除區域與
109年度憲二字第380號
109.12.31
況法院依系爭函於拍賣公告載明「該贈與住宅倘經法院查封後,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要求拍定人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亦為聲請人所知悉,是其事後遭拆屋還地致
107年度憲二字第290號
107.12.28
司出資額並非動產,僅為出資變更登記,拒絕交付實體查封扣押物,經聲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然系爭裁定未依聲請再審意旨,裁定再審被告即基隆地院交付查封扣押物,明顯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
會台字第11800號
103.02.19
謂,系爭判例認違章建築因原始起造人未履行債務而被查封拍賣時,該違章建築之買受人雖買受在先,亦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乃以違章建築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遽行否定事實上處分權之保障,
會台字第11815號
102.12.20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經查封拍賣之土地上所存之農作物既屬不動產之構成部分,收取權應由拍賣買受之土地所有權人行使之見解,與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使聲請人得享有
會台字第10758號
101.09.14
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查封完成作為重行起算時效之時點,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律見解相歧異,致聲請人憲法上之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查確定終局判決係針
會台字第10612號
100.12.09
認聲請人之出租行為該當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違背查封效力之規定而駁回上訴,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顯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
會台字第8257號
97.10.09
:最高法院上開二則民事判例(下稱系爭二判例)認為查封係公法上之處分行為,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若不動產經法院依法查封後,即使在查封登記之前,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即執行債務人已將該不動產所有
釋字第596號
94.05.13大法官解釋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並於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
會台字第6461號
89.09.15
釋字第五○四號解釋曾指出,前開規定目的僅在宣示原查封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之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購買或徵收後之代位物或代替利益,以保全債權人將來債權之實現,尚不因提
釋字第504號
89.05.05大法官解釋
經本院院字第二三一五號解釋在案,其目的僅在宣示原查封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之效力,繼續存在於該財產因政府機關強制購買或徵收後之代位物或代替利益,以保全債權人將來債權之實現,尚不因提
會台字第6175號
88.06.11
等受有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且其執行有違憲、違法及查封拍賣過程不合法、違反社會正義等情形,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憲法。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本件強制執行有無應予停止執行之情事,並未具體指
釋字第296號
81.03.27大法官解釋
十一月二日台財稅字第三七三六五號函,以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仍應依稅法規定,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尚未逾越所得稅法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九條
會台字第2814號
76.11.06
繼承之利益,惟劉平渠等於訴訟中業已脫產,聲請人乃查封另一繼承人劉妙兒之財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七十六年民執字第六二三號)竟曲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與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意旨,
會台字第2367號
75.07.04
債權人林文斌對之聲請拍賣,執行法院竟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得八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縱認假扣押查封之效力為合法,其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亦係假扣押查封以外之「剩餘
會台字第2161號
74.06.28
須重復指出者:即本案之焦點仍在法院拍賣未經假扣押查封之剩餘財產六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究作如何解釋?」等語,凡此均與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不受理。
會台字第2087號
74.02.22
「本件執行標的物,既經假扣押債權人屏東市農會聲請查封在案,則依債權人林文斌之請求,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依法並無不合」,從而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件聲請人,
會台字第2066號
74.01.25
登記。嗣該屋出賣人之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聲請法院查封該屋,聲請人提起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在第一、二審法院均受敗訴之判決,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因未具體指摘第二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
會台字第1577號
70.08.14
五元二角之強制執行事件,依確定判決所載事實,僅應查封聲請人所有坐○○○鄉○○段○○○○○○號田一。四三四三公頃持分四分之一之權利,乃該執行法院竟故意查封該筆土地之全部,予以拍賣,並
會台字第1116號
65.09.17
查封不動產之封條張貼之處所,及以債權人充任查封不動產之保管或管理人之法律上疑義聲請釋示由。
會台字第880號
61.08.18
為請解釋探礦權可否查封拍賣案。
會台字第746號
60.01.08
本件聲請人以其原有土地之持分曾經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據稱「有民國五十年八月九日撤銷查封民國五十年八月十日拍賣之矛盾程序其合法與否令人費解」等語,果如所稱對於強制執行程序發生疑問或有
會台字第523號
55.03.02
為請解釋公有土地查封及耕地等登記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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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