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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核無足採,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22909),惟查尚德公司同日同金額又轉出,且原告亦未說明係向何股東借款,顯係製作假資金流程,其主張核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原告於訴願書理由中對復查決定書理由三所稱:「申請人所稱核無足採...」,原告對「為何核無足採」提出一長篇合理質疑,未承被告相應合理答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八四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核無足採,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9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聲請人主張略以:原確定裁定謂「聲請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核無足採」云云,據此,聲請人列舉證據一:相對人對系爭案之舉發案二(000000000N0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核無足採,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而原告系爭利息收入,係營利事業成渼聯合診所之利息收入而分配予原告者,並非原告之個人之利息收入,自無27萬元之儲蓄特別扣除額,所訴核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六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核無足採,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8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現金帳顯與常情未合,所訴核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空言主張八十二年確有與大佳公司交易往來金額六、四四五、六三五元,核無足採,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機關卷可稽,而債務人劉志恒支付利息之支票亦均經原告兌領有第一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一里字第九十七號函影本附被告機關卷可稽,是訴稱未取得利息核無足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4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定標示不實與未標示之違規行為態樣,所訴因運送過程中的搬動或店家存放時間過久致標貼喪失黏性,而使標示脫落,純屬意外非本公司故意違反一節,顯屬卸責之詞,核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核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聲明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學者間,雖有論述蜂膠具有藥性療效,但尚不因此認蜂膠為藥品;則原告主張蜂膠為生藥,核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核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猶執前詞,聲明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三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財政部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三三號函示係針對學生宿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免課房屋稅之規定,系爭房屋既係供餐飲營業,已不符合校舍使用之要件,自無擴張適用之餘地,是原告所主張核無足採
臺北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20日繳交89年9月至98年4月之管理費42、4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管理費欠繳明細表暨繳費收據附卷可稽,被告空言無管理費之收取、不應繳納管理費云云,核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倍以下,於法無據,核無足採,本件原處分應予維持」等語,其認事用法亦有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19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以主觀見解加以指摘,核無足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復執前詞,且無新事證,所訴核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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