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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乙○○竟基於前述概括故意,於八十九年七月間,先後侵占經手華竝公司帳款二十一萬二千四百三十一元。後經江君清查帳目始查覺右述各情。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乃本院歷來所持之見解,原判決本此見解綜合卷內一切證據,足可認定上訴人二人對於社會上一般人已具有犯常業重利罪之概括故意,並可為事實之判斷,對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不確定故意』;及除如附件之「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之『甲○○即基於幫助「阿龍」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改為『甲○○即基於同上之幫助恐嚇取財之概括故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月九日下午,二人復基於同一概括故意,一同侵入上址,李女在屋內打掃,康男又撕去部分薄板與牆壁上壁紙,致生損害於許君。後因丙○○請友人前往查看屋況而得知上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甲○○賡續前開詐欺之概括故意再於八十六年間,在臺北市某地,向丁○○騙稱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公司」)股票市價四十元,而甲○○可以二十五點五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賭博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四月確定,嗣於八十五年四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竟(一)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故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甲○○賡續前開詐欺之概括故意再於86年間,在臺北市某地,向丁○○騙稱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公司」)股票市價40元,而甲○○可以25.5元之價格代購亞力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4.97年4月30日,丙○○為達成業績,做成交易之假象,竟未經客戶壬○○○之授權,基於概括故意,接續偽造壬○○○之簽名,填寫要保單、取款單等文件,購買投資型保單美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詎料被告丙○○、乙○○竟共同本於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未必概括故意,連續於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四日、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就賴黃𤆬死亡後留有遺產中台北縣板橋市○○段第四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SERVER磁碟)檔案之權限(-rw-r--r--,指檔案擁有者即上傳者乙○○擁有讀取及寫入權限、同一群組及其他使用者僅有讀取權限),竟基於干擾台大牙醫系校友會網站電磁紀錄之概括故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⑵駱男經交保後,隨即承續同一概括故意,復在駱宅施用安非他命數次,又於同月年十六日十六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查扣自有吸食器乙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公訴人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零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溫馨庭園KTV六○三號包廂內,因心情不佳與告訴人乙○○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概括故意,分別於上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查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駕駛無車牌之紅色別克自小客車,基於毀損之故意,撞毀乙○○所有之車牌為OXU 三二六號之機車,及基於毀損之不確定概括故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稱:丙○○為計程車司機,明知戊○○從事竊鴿勒贖之行為,仍基於幫助之概括故意,連續多次開車載同戊○○或庚○○至網鴿之地點竊鴿或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臺北縣新店市達觀鎮社區之住戶,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凌晨一時十分許,因所持之社區住戶辨識證無法操作電梯升降,竟基於毀損之概括故意,連續以手猛擊社區
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係基於販賣之概括故意,販入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褲各三件,販賣予不特定人並已售出衣、褲各一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犯罪事實除於「甲○○」之後增補「基於概括故意」及「為警查獲」之後增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概括故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時四十四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六十號竹北郵局前,以小鐵鎚、強力膠毀損提款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除甲○○先後二次幫助犯行,係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連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概括故意為之,應予補充,及謝玉鶴匯入甲○○出售之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戶內之金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傷害之概括故意,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午在桃園縣楊梅鎮○○路附近之公車站牌前徒手毆打王稚方,至王稚方受有胸部挫傷,王稚方乃返家告知母親即告訴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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