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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被告是否製造了以上三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是否已經實現,及是否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㈣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被告是否製造了以上三個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該風險是否已經實現,及是否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軍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⒋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⑶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⒌從而,被告駕駛汽車行經本案肇事路口,並未減速慢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已經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㈡關於爭點2之說明⒈此部分之爭點為:「被告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⑴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⑵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軍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⒌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因果歷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楊政雄違規停放D車於肇事路段,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發生,並致使高明莉、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自應負過失傷害的罪責。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所謂「客觀歸責理論」係指:唯有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昇高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導致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者,該結果始可歸責於行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為開車上路本來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建立,正是立法者在權衡道路使用者的便利性與往來安全後,所做的規則指引,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不代表當然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軍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查:㈠依刑法客觀歸責理論之3基本原則:①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②行為人有無實現不法之風險。③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觀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客觀歸責理論的內涵乃「製造且實現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在審查上,此一概念乃上位的指導原則,亦有學說在此上位概念下補充不同的下位概念,以反面排除的方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道路筆直,案發當時又是日間,只要稍加注意,都可以知道前方道路緊縮,若貿然以連桿連結,反而造成無法預期的封閉型路障,增加機車、自行車閃避的風險,尚難認定已經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詹淳寓死亡結果應可歸責於渠等私行拘禁行為…」,所謂「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究係被告陳巧明抑或被害人詹淳寓母親即被告黃芬雀錯估情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對於交通車禍事故行為之客觀歸責的檢驗,首須判斷行為人駕車在客觀上有無違反交通安全注意規範,如有未注意遵守該法義務規範時,即屬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為開車上路本來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建立,正是立法者在權衡道路使用者的便利性與往來安全後,所做的規則指引,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不代表當然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為開車上路本來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建立,正是立法者在權衡道路使用者的便利性與往來安全後,所做的規則指引,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不代表當然製造刑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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