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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謂其所主張之上開事證,均屬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確實之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並曾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原裁定逕予駁回,洵有未洽云云,漫言指摘原裁定不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於80年間處分財產之行為,是否該當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5項第3款所示應予管收之要件,原審並未調查明確,率爾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管收之聲請,洵有未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既陳明其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等語,苟所述屬實,其當可逕向提存所領取前開擔保金,卻仍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洵有未洽;況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發函聲請人,促請其提出本案未執行證明文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原法院以同院有相類似見解在案,遽認本件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部分係顯無理由,駁回抗告人此部分聲請,洵有未洽;蓋抗告人於本件訴訟之非財產上請求,係以相對人違反勞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現有全部之資產,是否足以支付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尚未臻明確,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破產之聲請,洵有未洽。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對此項攸關上訴人利益之事項,未予審酌,洵有未洽。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即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檢察官偵查時,告知要將上訴人改列為污點證人,審判中可判決緩刑,原判決仍論處上訴人罪刑,且未諭知緩刑,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系爭支票委非上訴人所偽造,而是拾獲時即已填妥,系爭支票之原本既未尋獲,無法與上訴人之筆跡作比對鑑定,原判決只憑臆測即入上訴人於罪,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警方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晚上,在上訴人住處查獲本案時,上訴人並未施用海洛因,且警方也未搜獲任何毒品等語,原判決仍論處罪刑,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承認持有偽鈔,但該等偽鈔係朋友寄放,品質差,上訴人以為是玩具鈔,始終未持至商場行使,委無供行使之用之意圖,原判決仍論處上訴人罪刑,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案發時,上訴人已被判處違反石油管理法罪刑,行將執行,于映齊也答應代上訴人保管遭扣押之油品,且該油品屬于映齊所有,伊始將該等油品交付于映齊,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論處罪刑之判決,洵有未洽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扣案槍枝之槍管,是陶磁製造,並非金屬槍管,且槍管內凹凸不平,會卡住不通,顯不可能具殺傷力,原判決仍論處上訴人罪刑,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左側手腳殘障,被害人潘莉敏又是上訴人深愛之女友,案發時,被害人雖因喝酒而吵鬧,上訴人既無力也不忍對其傷害,原判決依憑證人王麗雲及警員陳俊興尚非不利上訴人之證言,以臆測之詞遽入上訴人於罪,洵有未洽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自首,依法減輕其刑,卻僅較第一審判決減少有期徒刑二月,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單純就原審量刑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持有之偽鈔,部分自賭博贏得,不知為偽鈔,部分則為配合警方,以瓦解偽鈔集團,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罪刑之判決,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洵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尿液經檢驗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委係上訴人在購買安非他命時,出賣人在包裝袋留有海洛因殘渣之故,上訴人固有施用安非他命,但絕未施用海洛因,原判決仍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洵有未洽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六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係不知情而收受扣案偽鈔二張,再持以購物,在得知係偽鈔時,旋即掏出其他鈔票供被害人林憶婷選擇,足見上訴人所為僅係收受後方知為偽鈔而行使之未遂犯,原判決論處上訴人罪刑,洵有未洽等語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未強押被害人詹益林處理債務,就妨害詹益林行動自由部分,未有任何行為分擔,與學理上所稱「承繼共同正犯」之概念亦屬有間,原判決論上訴人共同妨害行動自由罪,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僅謂:本件除上訴人與共同被告林自強前後不一之自白外,並無何補強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曾指示林自強駕駛大貨車至工地載運廢棄物,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罪刑之判決,洵有未洽等語,並未依據卷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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