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其前方與兩側後方均有綠色草皮覆蓋並有多棵樹木錯落其間,是依一般人經驗,應可認知該處為道路綠地,故異議人所辯停車處是一片空地而非道路綠地云云,顯與上開照片所示現場情形不符,洵無足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查,被告遭發現後,竟向告訴人邱莉榛謊稱並未拿取商品,顯然被告於斯時意識清楚,被告所辯洵無足採,且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4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本件抗告人確有原處分書認定之上開交通違規事實,堪予認定,抗告人所辯洵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不包含契約之解釋,又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專指證物而言、不包含證人;再審原告稱原確定判決就保險理賠金部分漏未斟酌重要證據且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前後陳述不一,洵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前開所指,洵無足採。㈡、被告固爭執員警對其採尿程序之合法性云云。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原告提起本訴仍有保護之必要,被告上開所辯,洵無足採。四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應負之給付醫療費用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被告所辯,洵無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異議人前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洵無足採。㈢、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交通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堪以認定,異議人前開所辯,洵無足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均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3月1日鑑定通知書(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1紙附卷可稽,該項檢驗已排除偽陽性存在,被告辯稱吸二手煙云云,洵無足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70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足徵聲請人主張其於101年6月25日取得前揭文件後,始知悉系爭土地改編定為生態保護用地,係於系爭撤銷處分作成後,洵無足採,其遲至101年6月27日始聲請本件再審,亦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98年12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34443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稱債務人住於上址,洵無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01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結果,債務人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98年12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34443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稱債務人住於上址,洵無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6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98年12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344430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稱債務人住於上址,洵無足採
三重簡易庭聲請更生事件(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民事執行處高估被告之房價,以致資產大於負債云云,惟被告聲請更生事件(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被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尚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是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解,即乏依據,洵無足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稱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事件,原告上開主張,洵無足採,併此敘明。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15日當庭減縮系爭借款債務之利息起算日自94年3月17日起算,自斯日起迄至本件起訴時即99年3月16日,尚在5年之時效間,是被告抗辯原告利息請求權罹於時效一節,洵無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採有償主義,由請求裁判之當事人先行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與訴訟費用應視裁判之結果,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係屬二事,原告主張以訴訟結果解免其依法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洵無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償主義,由請求裁判之當事人先行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與訴訟費用應視裁判之結果,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係屬二事,原告主張以訴訟之結果解免其依法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洵無足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洵無足採。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7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稱係於114年3月20日知悉得繼承等語,洵無足採。故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