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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一)系爭存證信函、系爭協議書、系爭流押契約及被告於鈞院言詞辯論期日中承認系爭債務為1240萬元之意思表示,應予撤銷:(1)系爭協議書與系爭流押契約所載之1240萬元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茲分述如下:㈠本件是否為流押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備位之訴部分,原告依據流押契約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流押契約係約定抵押物所有權之移屬,衡其性質為物權契約,是以,被告持無效之流押契約,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亦屬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後原告再將空白處補寫,故應屬「流押契約」。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甲○○為專業土地代理人,自然瞭解民法有關「流押契約」之規定,其竟仍為乙○○書立上開流押契約,且事後被告等果真偽造宋張秋金之委任授權書,以達其侵害宋張秋金土地所有權之不法意圖,犯罪事實至為明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移轉所有權之約定,具有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情形,為流押契約,應為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無關,是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並未口頭成立流押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免買賣契約遭解為流押契約,刻意將載有流押條款之切結書冠予解除條件,曲解為無效之心機,實已昭然若揭,但卻又主張解除條件未成就,其心機顯然亦屬白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訴外人潘萬權與被告間所書立之切結書,載明無法償還,該真柏盆栽為其所有,此即為「流押契約」之約定,為保護債務人不受債權人乘機壓搾,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亦明文禁止流押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依流押契約所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等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說明,本院認兩造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書上第七條之約定,不具流押契約之性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3條已明文禁止流押契約,故上開關於清償期屆至時,被告仍未清償債務,則系爭車輛歸原告所有之約定,應屬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人依流押契約約定聲請本院裁定移轉為聲請人所有,非本件裁定得准許事項,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因而認被上訴人乙○○取得前開房地所有權係本於其與邱瑞騰間之流押契約而有無效情形。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3條已明文禁止流押契約,故上開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原告仍未清償債務,則系爭車輛歸於被告所有之假設應屬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另與被告簽立流押契約,約定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需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然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3條已明文禁止流押契約,故上開關於清償期屆至時,被告仍未清償債務,則本案汽車歸隼浩公司所有之約定,應屬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系爭契約並非流押契約,被告引用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七六六號判例,抗辯雙方買賣行為係虛偽意思表示,系爭契約為流押契約,所不同者僅在所有權移轉在先而已,應得類推適用上開判例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乃原審竟認上開協議書為流押契約,進而謂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約定無效,亦有未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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