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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涉外事件理先綜整前揭理論,判斷本院就此一涉外事件是否具有管轄。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非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前提為涉外民事事件,又是否屬涉外民事事件,係以該事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為判斷基準,已如上述,被告受委任對我國銀行提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民事訴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事件之事實有牽涉外國人、外國地或兩者兼具,即有涉外因素而為涉外事件,其間之法律關係,首應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後,始得依各該國之法律規定解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依上開涉外民事新法第62條之規定,本件有關涉外民事事件之選法依據,應依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舊法)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就管轄權之認定係指一國家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某一涉外案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公上字第4號智財判決預覽 ↗
職是,本件訴訟具有涉外因素,其為涉外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續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觀各國涉外離婚事件管轄之立法主義,有本國法院管轄主義、住所地法院管轄主義及折衷主義三種,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屬人法之連繫因素,均以國籍為準,並參照德、法等大陸法系之國家關於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自屬涉外私法事件,本院首應探究我國法院對此一涉外事件有無管轄權。(二)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基於國際協力,以解決涉外民事事件之紛爭,並分擔裁判機能目的,更應重視,是若涉外案件之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院之裁判機能達到公平、有效、經濟的進行涉外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推知該國法院就該涉外民事事件有一般管轄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本件自屬涉外私法事件,本院首應探究我國法院對此一涉外事件有無管轄權。(二)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部分: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民事裁判意旨
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事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範處理對象為涉外私法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指案件中具有涉外成分者,亦即案件之當事人牽涉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之事實有涉及或牽涉外國人及外國地者。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予究明,誤認遺囑所發生法律效果倘於涉外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就遺囑方式之要件,亦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乃以系爭遺囑內容關於遺贈之效力,依涉外法第62條但書適用同法第61條關於涉外遺囑訂立方式之規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參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我國法院受理涉外民事事件時,自應先審酌我國就該涉外民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然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程序事項:㈠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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