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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20 則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403500780 號
發文 114.03.10
我國涉外收養之成立,應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而就適用我國法部分,當事人自須依民法第 1079 條規定取得我國法院之認可裁定,方屬適法
法律字第 11203514670 號
發文 112.10.23
關於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夫妻之稱姓既為婚姻之身分上效力之一,即應依涉民法規定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法律字第 11103502560 號
發文 111.03.0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故國人於海外出生子女之國籍應依據所應適用之該國法律為判斷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8052 號
發文 110.06.24
當事人雙方均為未在國內設籍且國籍相同之外國人,欲在我國辦理離婚或終止結婚登記,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依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辦理,如當事人之本國法規定離婚或終止結婚登記須向法院申請辦理,則不得依我國民法有關協議離婚之規定辦理
法制字第 11002503440 號
發文 110.03.09
法務部就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第 63 條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法律字第 10903508350 號
發文 109.05.20
有關國人與匈牙利國人在該國登記伴侶關係得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如依外籍人士之本國法,同性二人間無法結婚,縱得登記為同性之伴侶關係,仍難認雙方均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故如將現行「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擴及於「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而使得國人得與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之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將牴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之意旨
法律字第 10903504970 號
發文 109.05.15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成立民事結合關係得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如將現行「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擴及於「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而使得國人得與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之人民辦理結婚登記,將牴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之意旨
法律字第 10903506180 號
發文 109.04.07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國人同性伴侶欲持憑經驗證之義國同性民事結合證書在臺申請結婚登記,因涉及我國人與外籍人士成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須我國人與義大利國人之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及義國法,該婚姻始屬有效成立
法律字第 10803518830 號
發文 108.12.20
國人與奧地利國人如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均有結婚之真意並符合相關要件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現得於我國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字第 10803514680 號
發文 108.11.21
於先後 2 次被收養之情形,倘第 1 段收養關係存在且仍存續中,第 2次收養為無效,第 1 次收養不受影響。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收養關係之成立要件應同時符合收養者及被收養者國家法律之規定,方為有效
法律字第 10703517320 號
發文 107.11.07
國人持憑外國最高法院裁定書申請辦理配偶監護登記,受託監管範圍與是否因該裁定而全然喪失財產上行為能力宜先釐清,另裁定內容與我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未盡相符時,涉外國法院裁判應如何承認,建請洽詢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法律字第 10703503710 號
發文 107.07.27
為戶政機關得確認我國未成年人結婚是否符合我國民法第 981 條規定,並予審認是否應予結婚登記,故依戶籍法第 26 條規定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者,仍應提憑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俾利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規定之立法方式與同法第 46 條不同,亦即其未區分離婚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而明定應適用不同之準據法
法律字第 10403515680 號
發文 104.12.01
民眾欲為以外籍代理孕母在外國所生之子女取得我國國籍時,因外國出生之子女如何認定為我國人之子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以該法第51 條規定,認定應適用之法律
法律字第 10403503770 號
發文 104.04.0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參照,被繼承人死亡時如為我國人民,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又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如為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
法律字第 10303514090 號
發文 103.12.1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51 條、民法第 1062、1063 條等規定參照,子女之身分,如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夫妻間如有合法婚姻關係時,妻所生子女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受胎;又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主張,且此項否認權行使,僅能以訴訟方法為之,只要真正事實與法律上推定相悖,即可提起否認之訴
法律字第 10303508520 號
發文 103.08.05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46 條規定參照,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但其形式要件則依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如一方依應適用之準據法,不具備成立要件,縱使依他方應適用之法律,屬要件具備之情形,該涉外法律關係仍不成立,又鑒於涉外民事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法,其適用結果如有妨害內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
法律字第 10303506380 號
發文 103.05.21
民法第 982 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戶籍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倘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我國或該外國人士本國法律而有效成立,縱未完成相關面談程序及我國結婚登記,仍不影響該結婚當事人依上述規定成立之婚姻關係;另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法律字第 10303504170 號
發文 103.05.0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法律字第 10303504490 號
發文 103.04.1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民法第 1138、1140 條規定參照,倘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我國人,其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其子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另我國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故如為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
法律字第 10303501770 號
發文 103.02.1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47、51、52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1、3、7、9、12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國人與外國人於該外國辦理結婚登記,倘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該國法律有效成立,縱未完成面談程序及結婚登記,仍不影響當事人成立之婚姻關係,又其子女是否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得視為婚生子女(準正),仍須依上述涉外民事法相關規定就具體事實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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