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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被告吳明福於 處有期徒刑陸月 曾英誌 樓 約26分,相當 並簽發面額3萬 本院準備程序 ,如易科罰金, 汪耀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被告吳明福於 處有期徒刑陸月 曾英誌 樓 約26分,相當 並簽發面額3萬 本院準備程序 ,如易科罰金, 汪耀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②被告吳明福於 處有期徒刑陸月 曾英誌 樓 約26分,相當 並簽發面額3萬 本院準備程序 ,如易科罰金, 汪耀龍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40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頁97年6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地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E第24至30頁97年7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地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E第51至57頁97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四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五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2108年3月29日準備程序3108年5月17日準備程序4108年7月2日準備程序5108年8月9日準備程序6108年10月4日準備程序7108年11月11日準備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107年12月17日 準備程序期日 7 108年1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行準備程序之目的在於闡明訴訟關係及調查證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之任何時期,法院如認為有訴訟關係尚非明確或證據調查未臻詳盡之情形者,自得隨時命再開準備程序,此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件受命法官九十年三月一日終結準備程序之裁定既已實現,而再開準備程序之原因又不存在,已無諭知「準備程序終結之裁定廢棄」之效力及實益,再開準備程序之裁定,自難認為合法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按「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1日準備程序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11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114年2月11日準備程序114年4月1日準備程序114年5月13日準備程序114年8月8日準備程序114年10月7日準備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本院於105年4月14日行準備程序後,業已改定於105年4月21日行準備程序,且105年4月21日亦有進行準備程序,均由書記官當庭製作準備程序筆錄,並當庭給閱予到庭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備程序一狀檢證1-3被告張睿朋114年10月22日10時1分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筆錄第4頁第11行至24行(提示朗讀)準備狀(一)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準備程序一狀檢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且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3條亦有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其中有關抗告人所爭執之106年9月21日準備程序,其所稱「繼續強行訊問被告,且以自問自答方式拼湊記載準備程序筆錄」乙節,亦經原審法院調閱該日庭期之準備程序筆錄,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越為複雜之案件,準備程序庭之召開次數可能越多,時間越長;反之,案情簡單、明朗,法院認無行準備程序必要之案件,逕行指定審判期日進行審判,亦無不可;亦即準備程序固以踐行為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或於審判程序時重新履踐相關程序,不以準備程序時所為過剩之調查資為被告論罪科刑之主要證據,即不能遽指其所踐行之準備程序違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編號日期(民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期日199年7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2100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3100年4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4100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㈠依聲請人所提372號事件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7至59頁),固可見該事件準備程序歷經多次開庭後始為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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