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1 件
關鍵字命中21
115年審裁字第395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聲請部分,查該裁定僅為法院於審判程序進行中,為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試行和解所為之裁定,其性質為中間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聲請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包括各種議案提交院會討論、決議前之議事程序或相關準備程序等。基此,立法院為利於各種委員會審查立法院院會交付之議案,明定委員會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職權行使法第9
113年審裁字第713號
113.09.30審查裁定
力。從而,法官雖曾參與前審裁判之部分程序,不論是準備程序、審理期日的證據調查或言詞辯論程序,只要對外並未作出裁判本身,自無受其對外決定拘束之可能,而無傷及法官客觀超然之立場可言,此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指定大法官5人,行準備程序。經合併審理案件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後,以裁定指定言詞辯論當日由李宣毅律師、李念祖律師及李劍非律師到庭為開場陳述,另指定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院為上開聲請案相關機關,並於113年7月10日行準備程序,聽取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到庭陳述意見。【11】 三、審查依據【12】 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3人,於112年11月7日就上開31件主、併案行準備程序;再依上開審理規則第36條之2規定,於合併審理案件之各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後,就聲請人一至十一之人民聲請案部分,以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846號
112.10.13審查裁定
23條規定;(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二審法院之準備程序縱未終結,合議庭亦得依具體情況逕定期日進行審判,不生程序違法或有剝奪、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等,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之程序
111年憲裁字第37號
111.02.0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得依照訴訟對造於再開準備程序之理由,而應依本案所呈現證據作為裁判依據,系爭判決顯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證據裁判法則,乃判決違背法令。2、訴訟對造自承三
108年度憲二字第155號
108.07.05
造於法官前自認之事實「無庸舉證」部分,致聲請人於準備程序筆錄上簽名後,即無從再就該事實進行申辯,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
108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108.05.31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10月22日、11月23日及12月19日之106年度民專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
107年度憲二字第413號
108.02.22
防制條例,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行準備程序,是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又系爭函駁回聲請人非常上訴之聲請亦已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107年度憲二字第255號
107.10.19
。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允許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被訴事實,並調查卷證資料,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
會台字第13430號
107.01.26
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未明定強制辯護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行準備程序,有牴觸憲法第7條公平審判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 查系爭
會台字第13779號
107.01.26
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準備程序時,未附條件撤回上訴,嗣後雖有所爭執,但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認其業已喪失上訴權而駁回上訴確定。聲請
會台字第11664號
102.10.04
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準備程序亦應屬審判程序且法院審理程序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
會台字第10932號
101.06.22
,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終審法院未依法定程序行準備程序即進行審理,而審理過程中亦未給予聲請人陳述之機會,且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書亦未合法送達聲請人,致其無從依法進行救濟,與憲法第八
會台字第10847號
101.05.18
院於審理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五號案件時,未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前,踐行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時,法院應明諭擬變更法條之義務,致使聲請人及其辯護人未及就準強盜罪部分得以充分防
會台字第10020號
99.12.24
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程序違法不當且就犯罪事實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復禁止其就上開案件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
釋字第639號
97.03.21大法官解釋
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則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係依合議庭之授權而行使審判權,是同法第二百七十
會台字第7178號
93.07.09
辯論意旨狀(三)一),及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聲請法院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陳明,原告訴之聲明之法律依據,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參閱聲請法院91、5、20準備程序筆錄;91、
釋字第573號
93.02.27大法官解釋
日公布施行,嗣依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亦未加以修改或廢止,而仍持續沿用,並經行憲後立法院認其為有效之法律,且迭經本院作為審查對象在案,應認其為現行有效規範人民權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