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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實測結果有土地面積不足」為系爭補充契約之特別要件,因系爭補充契約之特別要件不成就,兩造間系爭2548地號土地之無償使用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九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一般要件事實之欠缺,不負舉證之責,主張已發生之法律效果已變更或消滅者,由其就變更或消滅之特別要件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變更或消滅之特別要件),則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繼承人主張有前述得為限定責任情形時,依上說明,自應由該繼承人就上述負限定責任之特別要件,即㈠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債務存在。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887號判例參照);事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特別要件者,在消極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自應先就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發生所需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勞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應由原告就僱傭關係發生所需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關於勞務內容、對價之意思表示合致)負舉證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於當事人就發生法律上效果所必要之事實,如可分為特別要件事實與一般要件事實之具體個案時,其主張法律效果存在者,自應就其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始符上揭條文所定之趣旨。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5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謂仍需使該等公務員在不受前開特別要件限制之情況下直接承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顯然輕重失衡,亦將使國家賠償法第13條設立之前開用意蕩然無存。
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參照);事實為法律關係發生之特別要件者,在消極確認之訴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8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謂仍需使該等公務員在不受前開特別要件限制之情況下直接承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顯然輕重失衡,亦將使國家賠償法第13條設立之前開用意蕩然無存。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8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成立,須具備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及交付借貸物等特別要件,是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變更或消滅之特別要件),則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八八七號亦著有判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203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上訴人於林秀美死亡時,並未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除被上訴人抗辯其依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第3第4項規定僅負限定責任,且已舉證證明其特別要件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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