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明異議人就本院98年度司聲字第1408號發還擔保金事件於民國98年8月19日所為准予發還擔保金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號民事裁定及發還擔保金聲請狀等影本各1件,再次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因此指聲請發還擔保金之債權人有詐欺之未必故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以供擔保原因並未消滅及異議人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駁回異議人發還擔保金之聲請,尚有未合,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准予發還擔保金之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一號裁定,認相對人已依法催告聲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理由不同,且縱就相對人發還擔保金之聲請,最高法院前該二確定裁定結論相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茲因訴訟終結,並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為使聲請發還擔保金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其次,系爭發還擔保金案件僅得審查異議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之請求是否合於法律規定,異議人於系爭發還擔保金案件中聲請公示送達相對人系爭催告函文,亦不符法律程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九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其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間仍無法聲請發還擔保金之情況下(理由詳後),逕自聲請發還整筆擔保金一千五百三十五萬五千四百十五元,仍屬無從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聲請人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聲請人得執准許發還擔保金之裁定逕向提存法院聲請取回擔保金,附此敘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4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請求業於97年11月7日具狀撤回,上開發還擔保金之請求,自無審酌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提存法並未增訂此情形是否得逕行聲請提存所發還擔保金,乃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雖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聲請向相對人為催告行使權利,惟本件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時本應提出已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之「證明文件」,而非於本件程序中始提出向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始得聲請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聲請人僅具狀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全院,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16號、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發還擔保金事件(下稱系爭發還擔保金事件)迴避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二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非管轄法院之本院為發還擔保金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姓名為「蘇秋玉」,早於聲請發還擔保金裁定前,業已冠上夫姓葉,為「乙○○○」,因聲請人疏忽,未以「乙○○○」之名聲請發還擔保金裁定,為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關於相對人丁憲治部分,聲請人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3 部
- 判決
- 2,228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38 件
- 函釋
- 76,087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