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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信石公司及曾隆煥於同日召開系爭監察人會議,推選上訴人為常務監察人,黃仲平及鈞豐公司並未出席系爭監察人會議,有被上訴人107年5月29日第10屆第1次監察人會常務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107年5月29日股東會改選第10屆董事及監察人,伊除獲選為監察人外,並於同日召開之監察人會議(下稱系爭監察人會議)中獲選為第10屆常務監察人,兩造成立常務監察人之委任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則以:伊於系爭常會本即打算改選二名監察人,該次常會亦僅選出二名監察人,違反原章程設監察人三人之規定,該次決議無效;又原告於選舉之前對改選二名監察人既無異議,自不得於事後以其係第三高票為由主張當選為監察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產公司監察人職權,因陳詒文首次擔任監察人,未知監察人得單獨行使監察權及不應選任常務監察人,誤參與同日股東常會後之第6屆第1次監察人會議及常務監察人之選舉,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合計共有7名監察人及常務監察人得合法行使監察人職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證原告確未同意擔任被告之監察人。7、原告並未領取被告公司監察人酬勞,顯見並無擔任監察人之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監察人任期之決議,亦於法不合不生效力,原告更無出具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兩造間未合意成立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且被告既能召集股東會,非監察人任期屆滿不及改選,無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務監察人,由常務監察人代表全體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足見系爭捐助章程明定監察人職權之行使,應以會議方式為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解釋上監察人、管理人、常務監察人之任期亦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監察人係由股東會選任,縱被告公司確有召開股東會選任監察人,惟股東會為監察人之選任決議時,欲使當選人就任監察人應由被告與當選人締結委任契約,而原告並未承諾願任被告公司監察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12月24日若仍為藝朗公司之監察人再去查核,顯已知藝朗公司將於12月2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原監察人並補選新任監察人,而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規避、妨礙或拒絕原監察人之檢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事及監察人之規定,依同法第191條規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判決意旨,監察人之當選失其效力,故系爭會議選任楨祥和公司為監察人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淡水公司與楨祥和公司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自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原告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原告亦於114年4月至8月間,多次以監察人身分執行職務,足徵被告公司承認原告之監察人身分,並以月薪20萬元作為擔任被告公司之監察人報酬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認凱特公司監察人身分及蘇家弘法人監察人代表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均負有使全體監察人總持股數符合持股成數之義務,故本件縱因前監察人宏業電化賣出宏總建設公司股票而致全體監察人持股不足,惟據前揭規定,全體監察人(目前僅一席監察人吳麥文教基金會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於清算中仍受監察人審查,則系爭股東會「改選監察人案」決議之新任監察人改選是否有效成立,將影響上訴人合法監察人之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主張原處分漏列原告為監察人,而將參加人之一席監察人登記為「缺額」(監察人名單編號12),爰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認監察人之當選失其效力,故淡水公司與楨祥和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屬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嗣114年9月13日信託監察人之一之劉智信往生,故系爭契約現有一信託監察人出缺至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監察人邱秀慧及王旭玲票數相同,且股東王旭玲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職務」,經楊凱吉裁決監察人選舉案進行重新投票,選舉結果記載:「王旭玲(當選權數1,536)當選為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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