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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9 則
函釋命中
考量信託監察人及遺囑執行人係為保障受益人及實現遺囑人之意思,具有 相當之公益性,是「信託監察」、「遺囑執行」、「遺囑執行
發文 115.04.15
考量信託監察人及遺囑執行人係為保障受益人及實現遺囑人之意思,具有 相當之公益性,是「信託監察」、「遺囑執行」、「遺囑執行人」似不宜 作為公司之營業範圍,亦不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但因涉公司法、公司名 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範,仍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本於權責審酌之
就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審認約定之選任方式,是否可選任具備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
發文 115.04.02
就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 審認約定之選任方式,是否可選任具備監督受託人執行信託事務之能力且 與受託人不具有利害關係之信託監察人,以及是否可合理期待信託監察人 能善盡職責而定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 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
發文 115.01.02
信託監察人依信託行為產生者,原則上應先向指定或選任之人洽詢是否同 意其辭任,若無指定或選任之人或指定或選任之人不為同意時,方得經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辭任。公益信託於信託行為約定信託監察人之選 任方式是否妥適,宜由主管機關基於信託監察人制度在於監督受託人處理 信託事務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其選任方式原則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故關於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原則先視信託行為有無約定,若信
發文 113.10.07
依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其選任方式原則適用一般信託之規定, 故關於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原則先視信託行為有無約定,若信託行為未有 約定或「無法依信託行為之約定」產生新信託監察人,則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之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相關規定之令
發文 113.10.07
保險業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之解釋令
發文 113.02.17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
發文 112.02.01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
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就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之適用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文 110.08.26
核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保險業人員兼任原則 」
發文 110.06.11
公發公司擬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應變更公司章程並選舉董事及設置審計委員會
發文 109.04.27
保險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原則之解釋令
發文 109.03.20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發文 108.12.24
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原則之解釋令
發文 108.11.13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 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
發文 108.05.07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 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 分發揮信託監察人設置目的;又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處理 信託事務,僅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權限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 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
發文 105.05.23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 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 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若符合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所定關於信 託監察人資格要件,另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實際受選任
發文 105.05.23
若符合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所定關於信 託監察人資格要件,另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實際受選任或指定後方屬之,與 公司是否於公司章程中訂定無涉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及員工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 105.05.13
如金錢信託契約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與監察人共同出具信託指示書, 始得辦理繼承登記,或亦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及信託監察
發文 105.03.18
如金錢信託契約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與監察人共同出具信託指示書, 始得辦理繼承登記,或亦未約定應由委託人繼承人及信託監察人共同出具 信託指示書,受託人始得製作結算書及報告書,則受託人要求是否增加信 託契約所無之限制並非法律適用疑義,是否違反信託法第 68 條規定,仍 宜由法院本於審判職權就具體個案判斷
為配合 103 年 6 月 4 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有關「保險業不得 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之修正事宜,請轉知各會 員公司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行使相關表決權時,可善加運用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投票系統,請 查照。
發文 104.01.20
放寬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得選任獨立董事之規定。
發文 1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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