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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53 筆:名稱 17・條文 236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11.26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64.03.15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9.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7.25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7.05.20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6.28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1.08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8.08
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2.01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8.14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6.10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8.23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9.10
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2.24
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農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2.01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11.08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6.17
條文定位236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預覽 ↗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預覽 ↗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二、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 三、對重…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預覽 ↗
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本會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預覽 ↗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5 條預覽 ↗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預覽 ↗
第二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之決定,應經本委員會議討論及審議之。 前項討論事涉各項人權之範圍、性質及政府義務者,必要時得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及相關文書。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預覽 ↗
本會設下列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務: 一、研究企劃組。 二、訪查作業組。 三、教育交流組。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 條預覽 ↗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成為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相關事宜。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會委員由本院全體委員兼任,同委員任期;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院長擔任。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會得應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於會內分設各種小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會之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除因公外出者外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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