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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之妹李憶紋為夫妻,因感情不睦,被告與李憶紋二人於92年5、6月間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長子監護權歸屬李憶紋,次子監護權歸屬被告,並由李憶紋照
鳳山簡易庭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八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兩造原為夫妻關係,雙方因個性不合,乃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協議離婚,依據離婚協議書第一條約定:「雙方之長子王新為、長女王思貽其監護權歸屬乙方(即原告),次女王臆堞之監護權歸屬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000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後因細故,聲請人於95年5月23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曉諭後,與夫雙方同意協議離婚,至長女許念慈之監護權歸屬則續由該院家事法庭酌定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依雙方所訂離婚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甲乙雙方於婚姻關係消滅後,雙方同意仍共同居住,雙方之長子王新為、長女王思貽其監護權歸屬乙方(即原告),次女王臆堞之監護權歸屬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1年8月22日協議離婚,並於102年4月16日就第三人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鄭OO之監護權歸屬及扶養費支付方式達成和解,經台灣高雄少年及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如無,請提出監護權歸屬一方之證明,如有,聲請狀應補列另一法定代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李翠娟業於民國100年11月間去世,原告李昀延之監護權歸屬未定,本件民事請求程序,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女,嗣因被告與人通姦,且與原告之家人無法和睦相處等情,雙方無法維持婚姻乃訴請離婚暨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核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徐一仙乃與乙○○一同攜子返台,二週後乙○○保證待在台事情處理完畢後,定攜劉力翔返回加拿大,伊女徐一仙為了家計,只得黯然返回加國,此後竟百般拖延,孰料經加拿大法院判決將劉力翔之監護權歸屬
高雄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雄家簡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達成兩願離婚,約定雙方之子唐顯文(六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出生)由被告監護扶養,惟事實上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唐顯文即由原告獨立扶養至今,被告均未支付扶養費,其間雙方曾於八十七年七月改約定監護權歸屬原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准原告與前夫潘國禎離婚,但並未針對子女監護權歸屬作出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離家迄今均未曾與家人聯繫,原告娘家也不知原告去處,經社工員訪視原告娘家,原告家人亦不知原告去向,有101年10月4日南縣童心園(監)字第00000000號函檢送之監護權歸屬調查工作訪視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應補正: ①女兒監護權歸屬前配偶,聲請人如何給付扶養費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說明上開李瑞華承認對於抗告人之監護權歸屬林春固一節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亦未進一步詳查究明該監護之誰屬實情,遽以前揭理由駁回抗告人之訴,自嫌疏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審酌被告王婷儀因其與告訴人詹瑋立間子女親權及監護權歸屬爭議,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率爾輸入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之方式,取得告訴人之個人私密資料,損及告訴人之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與李憶紋因長年感情不睦,於92年5、6月間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長子監護權歸屬李憶紋,次子監護權歸屬被上訴人,並由李憶紋照顧至3歲,被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何建志係告訴人李紫琳之前夫(2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離婚),兩人因小孩監護權歸屬,而於105年12月26日,至新北市○○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子郭原榮之生父乙○○前已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協議離婚,並約定郭原榮之監護權歸屬於聲請人行使,然乙○○從未善盡為人父之扶養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評估相對人能盡其所能維護禁治產人權益,又能盡力尋找可用資源,其擔任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並無不當,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附禁治產人監護權歸屬訪查評估報告書附卷可按。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告人對於原判決家事非訟部分提起再抗告,係以:相對人之母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始來臺,其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同年7月26日)不實陳述其母已來臺,可協助照顧兩造未成年子女林○甲云云,實行詐騙手段,又於本件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部分裁判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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