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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同本院前揭之合目的性解釋。5、是以,原告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過失行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辦法之適用主體應不包括無需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貨棧甚明,原判決以目的性解釋欲擴張該法規之適用主體,即顯有違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辦法之適用主體應不包括無需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貨棧甚明,原判決以目的性解釋欲擴張該法規之適用主體,即顯有違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而就本條項本諸合目的性解釋,考量本案聲請人係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請求本院付予歷次於本院審理中之筆錄影本,且無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8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2)目的性解釋:所謂目的性解釋係指每一個條文都有規範目的,此一目的有時為法規範制定當時所預見,有時則為社會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目的,為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的解釋方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人欠缺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752號、第753號案件中如主文所示之卷證影本及錄音光碟,經核雖與前開條文明文之「審判中」規定不符,惟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已以「因訴訟目的之需要為考量」,及「本諸合目的性解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21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並無法因此而免除其過磅義務,是以,依照舉發當時之客觀狀態以及法條之合目的性解釋,原告主張車主已卸貨而免除過磅義務乙節,自非可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將物品納入犯罪實行媒介之主觀利用認識,並未背離其使用財產的合理限度或有濫權使用財產之情形,故無剝奪其財產權之必要,自應將犯罪工具沒收適用範圍限縮為故意犯,方符合目的性解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案件確定」後是否仍能為前開請求雖無規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基於「訴訟」之正當需要(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而聲請者,法院始得准許,倘無涉訴訟權益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3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從合目的性解釋來看,無論土地法第28條之2或第39條第4項之立法目的,原本均為有利於原告之法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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