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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3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相對法律保留」係指政府之作為若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以外權利之限制,除得由法律定之,亦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函釋為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尚難謂該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已違反相對法律保留原則。原告主張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非屬適論。㈣原處分是否合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絕對法律保留);倘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原則上亦由法律加以規定,但非不得由立法機關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相對法律保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至於原告雖主張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業已修正,警察勤區查察僅得以家戶訪查方式為之,被告對「一般民眾」恣意「亂打電話」係違反相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見本院卷第20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③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定,其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③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直接規範或由有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之行政命令加以規定,其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之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以及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採取層級化保留體系之法律見解,依待規範事實之實證特徵,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及「非屬法律保留」等4類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僅闡明法規原意,而是作為租賃條例第33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內涵之一,被上訴人自承以該函作為認定標準,惟依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可知,行政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應採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揭示法律保留之密度,指出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之規定,得以法律或授權命令定之,此乃學說上所謂之「相對法律保留事項」,不得因此認為法律與授權命令可以等同視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則以:按司法院釋字四九○號解釋已有宣示,為執行兵役行政,立法者制訂有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規定,其中涉及軍人俸給者應屬前述所謂「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2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⒈所謂法律保留,依據其規範密度於我國實踐上,學理上尚可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與非屬法律保留範圍等而建立其層級化之保留體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5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書所建立之層級化規範體系,結構如下:(一)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部分內容;(二)絕對法律保留:即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二)相對法律保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82號行政裁定預覽 ↗
逾越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且嚴重限制人民自由選擇締約對象之權利,又與公益有關,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658號、第707號解釋意旨,至少應採相對法律保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5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建立之層級化規範體系,公務員請假之權益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事項無疑,雖得以行政命令加以限制、規範之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則①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規定之內容;②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方式為之;③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441號解釋,限制出境處分乃保全處分,人民被限制出境,形同遷徙自由被剝奪,人身自由被限制,縱使無須絕對法律保留,至少也需符合相對法律保留,然行政執行法並無具體明確授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選上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法律保留」有二種,一為「絕對法律保留」,即對基本權利重大限制事項,應由立法機關親自以法律規定;另一為「相對法律保留」,即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對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認被上訴人依房地合一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自住房屋、土地」判斷要件之一,顯係悖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相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等有關事項,係任用法第18條第4項授權由考試院定之,可知與調任有關事項係採相對法律保留原則,而原告經認定之法制職系專長,得據以調任之職系範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解釋已有所宣示,為執行兵役行政,立法者制訂有兵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規定,其中涉及軍人俸給者應屬前述所謂「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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