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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庚○○確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8,000元。原告丁○○確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0,000元。原告丙○○確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0,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執行法院經審查後,認相對人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屬實,遂以系爭停止執行函通知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確認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核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於系爭確認之訴事件追加主張系爭本票為抗告人所偽造之原因事實,而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業如前述,堪認相對人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則原裁定依同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堪認相對人主張其於系爭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抗告人於系爭確認之訴事件追加起訴確認之訴。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系爭確認之訴既係同法第1項所稱確認之訴,依上開說明,自非同法第3項所稱確認之訴,自不得以同法第3項規定認定管轄法院而裁定移送至系爭確認之訴之受訴法院,併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發票人如證明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即應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並無另向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執行法院,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較能掌握該確認之訴之訴訟資料,以為適時、妥適之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執行法院,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較能掌握該確認之訴之訴訟資料,以為適時、妥適之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應由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應由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執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系爭執行程序,嗣相對人於104年1月12日向原法院提起系爭確認之訴,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程序及系爭確認之訴卷宗查明無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中,復經本院依職權取系爭確認之訴卷宗核閱屬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相較於執行法院,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較能掌握該確認之訴之訴訟資料,以為適時、妥適之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原告之權利,己為被告所侵害,則祇能提起給付之訴,不能提起確認之訴,例如債務履行期限已到,而被告延不履行,則原告不得提起債務關係確認之訴,因此際可以提起給付之訴,不必提起確認之訴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應由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聲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規定,就准為停止執行與否之決定,解釋上自應以受理消極確認之訴之法院斟酌為當,是本件抗告人既主張本院94年度新簡字第90號給付票款之訴與消極確認之訴為同一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應由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亦應由受理確認之訴之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院審之系爭確認之訴,其訴訟性質與一般確認之訴無異,是此類訴訟與一般確認之訴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管轄原則,亦與平等原則相符,要無法律漏洞可言。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謂任何身分關係均可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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