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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 786建號(建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00000/100000 123,900元 物門牌:苗栗 123,900元 縣後龍鎮溪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處於對立地位,又豈會同意並委託被告請領前開稅籍證明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2.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案卷第130頁)。3.房屋稅籍登記表(見本案卷第148頁)。1.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案卷第20頁)。2.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案卷第130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道房屋稅籍證明的真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也是他們公司小姐去送的,甲○沒有打電話要我補正本云云,與其自身於偵訊時所言:房屋稅籍證明書是乙○○公司小姐拿過來的,我有說稅籍證明要拿到,此是他們處理的,申請是我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使該管公務員在不知情下,誤以為丙○○確有委任甲○○代為申請上開房屋之稅籍證明,而據以核發上開房屋之稅籍證明書給甲○○,致生損害於丙○○之利益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稅籍證明核發之正確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使,使該管公務員在不知情下,誤以為乙○○確有委任甲○○代為申請上開房屋之稅籍證明,而據以核發上開房屋之稅籍證明書給甲○○,致生損害於乙○○之利益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稅籍證明核發之正確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稅籍證明書正本壹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七號函資料內附稅籍證明書影本所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0號房屋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13萬5,800元全部113萬5,800元5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房屋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證明書聯上(黃處宏、莊金榮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印文各蓋一枚,共二枚),據此偽造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竹東分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之公文書共二份。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范國明第二十八之二十二號房屋稅籍證明書、蔣平注第二十八之二十五號房屋稅籍證明書、鄭師銘第二十八之三十號房屋之稅籍證明書等備註欄所記載之文字,均為證人林藹庭所記載,與其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證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畫前即已建築完畢,無變造房屋稅籍證明書之必要,且房屋稅籍證明書係「安祥分裝處」提供予被告,故該稅籍證明書應係「安祥分裝處」變造乙節,惟查:⒈被告受「安祥分裝處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上開房屋稅籍證明申請書註明:「所申請僅供課稅資料之用,不作產權及他項權利之用」,有該申請書在卷可核。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矢口否認有偽、變造房屋稅籍證明書之犯行,並一再辯稱:「房屋稅籍證明書係安祥分裝處提供,當時該證明書影本已蓋妥『與正本相符』並用印完畢,該證明書非伊偽、變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變造房屋稅籍證明書之必要,且房屋稅籍證明書係「安祥分裝處」提供予被告壬○○,故該稅籍證明書應係「安祥分裝處」變造云云,惟查:(一)被告壬○○受「安祥分裝處」之委託辦理前開補發使用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⑴原告認為「房屋稅籍證明書」與「房屋稅籍紀錄表」並不相同,被告應以「房屋稅籍證明書」認定文化街213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之歸屬,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預覽 ↗
13 建物門牌:苗栗縣卓蘭鎮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現值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468、46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未辦理保存登記,而被告已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契約附件,原告即可自行查證該房屋稅籍證明書是否為其所認知之買賣建物標的,如有所疑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原告信賴被告係公正之公家單位,故派員與被告接洽,請被告解決未能交付房屋稅籍證明之瑕疵問題,但原告始終未能收到被告交付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資以向稅捐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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