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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稽其所為,係屬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㈢今公訴人就被告上開業經繫屬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同一幫助詐欺案件,誤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次向本院提起本件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四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係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詐欺取財未遂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顯已該當於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應屬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顯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林玉珍、中國信託銀行及告訴人丙○○。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其引用之證據顯示,上訴人等劫財之先,均先施以夥同毆打被害人之強暴手段,顯足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再以強制搜身之方式,劫取其財物,稽其所為顯與強盜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仍屬犯刑法第二百十條所定之偽造私文書罪(參本院卷第五八頁所附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第十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五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顯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與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等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查被告乙○○前辯稱自其父親過世後,即不知權狀置於何處,嗣卻以權狀由伊保管,因找不著始申請補發等詞置辯,稽其所為辯解已有前後矛盾之現象,已難憑信;復據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4、又被告放火燒燬告訴人所有停放在上開道路旁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稽其所為,顯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甚明。5、綜上所述,本件事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係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詐欺取財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係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詐欺取財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查:(一)被告甲○○前辯稱自其父親過世後,即不知權狀置於何處,嗣卻以權狀由伊保管,因找不著始申請補發等詞置辯,稽其所為辯解已有前後矛盾之現象,已難憑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廖學勲上開所為,應係爭執系爭契約之有效性,稽其所為,實難認已該當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之「若系爭契約有效,悔約不賣」之情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二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顯然違反公共秩序且情節重大,已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屬不得請求賠償。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聲請,經核依法尚無不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係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詐欺取財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係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詐欺取財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係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依詐欺取財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稽其所為,顯係具有幫助該四名成年男子共同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不確定犯意甚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豐簡上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直言之,被告既已知悉證人乙○○欲竊取被害人住泰公司所有上開鑄鐵十六塊,其仍同意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證人乙○○前往及離去,稽其所為,顯屬竊盜罪之共同正犯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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