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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警察來時告訴人還在醉」等情(偵查卷第十九頁),告訴人所拍攝的照片顯示其「臉部紅紅的」等情(本院卷第六十頁),顯然證人證述當時告訴人臉紅紅的等情,應是事實,雖然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座遭原告毀損等情,即足信原告主張其以未破壞設備之方式,將該等設備移至他處等情,應與事實相符;若被告認有將該等設備回復原先位置之必要,僅需將固定插座之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8日基警一分偵字第0980112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通時未發生爭吵,前開2名男子係「突然」自原告後方出現等情,未曾提及被告萬育彣曾大喝上開言語,且該2名男子係經被告萬育彣授意始到場等情,與原告前開所指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沒有印象」等情(原審卷二的50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99年2月起交往,99年冬天發生第1次性關係等情,復改稱其與被告係自99年5月間交往及開始發生性關係等情(見本院卷第31頁),足見證人倪萬家就其與被告開始交往及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情,應係欲查明為何是「鄭佳豪」支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被告戊○○曾向潘炎輝借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戊○○返還借款等情,非屬無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難認證人黃坤鴻指稱遭被告毆打等情為可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僅證稱:「其不認識被告,但其前女友認識被告」等情(偵查卷第45頁),於偵查中則證稱:「其與被告並無糾紛,只見過被告幾次」等情(偵查卷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應自工程款內扣除其先前就D棟大門給付之工程款7萬6,410元等情,即非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扣款等情,亦屬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我老闆,其從事地球村洗衣店負責人」等情(警卷第十三頁背面),嗣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被告戊○○、甲○○是『加盟店老闆』」等情(偵查卷第四二頁背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與證人即警員廖世華於上訴審證稱:「是甲○○供出丙○○,己○○沒有說丙○○是否涉案等情」(上訴審卷第五六頁),也相符合,可見被告丙○○之所以一直要說其當時出現在己○○面前等情,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2被告乙○○一直說:「當時丙○○借車,是要到南投載丙○○的太太」等情,共同被告丙○○於原審也稱:「他當時向乙○○借車,要去載他太太回來」等情(原審卷第六三頁),設若屬實,丙○○應是開車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8.又證人陸正國於原審證稱:「我與被告在前面走路,看到後面在吵架,不知道,被告沒有跟我說他們有停水」等情,此與證人洪資允證稱:我們那棟大樓下面議論紛紛等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全叫黃建三載的等情(見少連偵卷第169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57號卷第34頁),與被告闕黃阿粧所陳其係自94年至98年3、4月間,以上述方式向黃清白詐得金錢等情不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前開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57號卷第34頁),與被告闕黃阿粧所陳其係自94年至98年3、4月間,以上述方式向黃清白詐得金錢等情不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房屋及生財設備使用等情,已無足採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處房屋及生財設備使用等情,已無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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