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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進而判決,其程序自屬有重大瑕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審縱以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亦非因訴訟標的金額逾50萬元之10倍以上,即當然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遑論應行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時,當事人若未抗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其上訴利益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之額數,即一百五十萬元,始能就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兩造雖曾就本訴部分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然因上訴人提起反訴,且反訴部分不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兩造又未就反訴部分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原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除性質屬於人事訴訟程序之通常訴訟程序外,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二者間並無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之理,如不合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且當事人未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被上訴人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本件自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提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萬元部分,固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原處分既包含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處分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處分,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萬元部分,固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原處分既包含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處分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處分,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萬元部分,固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原處分既包含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處分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處分,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小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依上開法理,如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院應以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6萬元部分,固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原處分既包含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處分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處分,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立法理由業已明白揭示: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庭後以何審級審理,視原告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或第二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提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提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核與本應踐行通常訴訟程序,因與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程序有別,誤行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為終局的第一審裁判,應認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第二審合議庭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第一審簡易庭不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萬元部分,固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該二處分既包含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處分與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處分,自應全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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