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110 筆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預覽 ↗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預覽 ↗
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預覽 ↗
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預覽 ↗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9 條預覽 ↗
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事件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2 條預覽 ↗
一九二 (誤用通常程序)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法院誤用通常程序者,其上訴或抗告應由高等法院受理,並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審理,其是否得上訴最高法院亦適用簡易訴訟程
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預覽 ↗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0 條預覽 ↗
六十、(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經法官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 7 條預覽 ↗
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者,及已經法院裁定命重新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簡易訴
地方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預覽 ↗
十八、營業秘密民事事件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小額訴訟程序。但涉及勞動事件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 263 條之 2預覽 ↗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應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不得以地方行政法院行簡易訴訟程序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4 條預覽 ↗
六十四、(交通裁決事件轉換為簡易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處理) 交通裁決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者,應經法官簽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0 條預覽 ↗
一九○ (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除準用通常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之規定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並準用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至於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之規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9 條預覽 ↗
一九九、(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同法院民事庭,應視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簡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二審簡易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1 條預覽 ↗
一七一 (曉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法院就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宜運用訴訟指揮權及闡明權,對於當事人曉諭使其衡量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以決定是否合意適用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0 條預覽 ↗
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 1.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應簽結原案號,並改分字別及號數,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7 條預覽 ↗
第二項之範圍者,法院宜訊明當事人是否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當事人不能合意,即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如被告(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2 條預覽 ↗
事件之性質,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規定審理。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預覽 ↗
院得設簡易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件: 一、家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二、家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 三、家事調解事件。 簡易庭審理前項事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