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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被告雖指陳審判長採職權糾問主義、不當提示證據、打斷其發言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確定判決未注意公訴人所提前開上訴書係主張被告無罪,逕行採取「糾問主義」,集合追訴權與審判權於一身,無視檢察官專有追訴權之憲法規範,既已違反憲法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4號智財判決預覽 ↗
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對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分由不同之機關執掌,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法院無從審判,亦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我國刑事訴訟,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非經檢察官聲請書之主張,法院不宜審酌,原審自行率爾認定,顯有違法院之採彈劾主義,亦未斟酌「「已於97年8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八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雖將修正前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原則上減縮至『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特殊情形,用已淡化糾問主義色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條第2項但書「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原則上減縮至「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特殊情形,用以淡化糾問主義色彩,最高法院9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係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對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分由不同之機關執掌,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法院無從審判,亦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4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更何況,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制度已由「職權糾問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制度上,兩造當事人檢察官及被告,理應地位平等、武器平等,此一武器平等,不應該讓一造能以任何之方式讓另一造在案件攻防以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二項);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雖將修正前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原則上減縮至「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特殊情形,用以淡化糾問主義色彩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我國刑事訴訟,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對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分由不同之機關職掌,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由自訴人提起自訴,法院無從審判,依此法則運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程序之立法採擷上本又有法定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二派之論爭,蓋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肇始,因多採糾問制度,故對於被告之人權保障因國家偵審機關強大權利之介入而較為不彰,嗣論者為妨止糾問者與審判者之專橫,乃在糾問主義下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如下:㈠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雖非嚴格意義之刑罰,然究屬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應審慎為之,當參以刑事程序彈劾原則,分由檢察官、法院各為程序發動者、適法性判斷者,以免流於糾問主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預覽 ↗
項但書,雖將修正前同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原則上減縮至「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特殊情形,用以淡化糾問主義色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如下:㈠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雖非嚴格意義之刑罰,然究屬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應審慎為之,當參以刑事程序彈劾原則,分由檢察官、法院各為程序發動者、適法性判斷者,以免流於糾問主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末按我國刑事訴訟,採彈劾主義,有別於傳統糾問主義,非經檢察官聲請書之主張,法院不宜審酌,先予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抑有進者,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制度業由「職權糾問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制度上,兩造當事人(檢察官及被告)理應地位平等、武器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程序之立法採擷上本又有法定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二派之論爭,蓋於刑事訴訟程序之肇始,因多採糾問制度,故對於被告之人權保障因國家偵審機關強大權利之介入而較為不彰,嗣論者為妨止糾問者與審判者之專橫,乃在糾問主義下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如下:㈠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雖非嚴格意義之刑罰,然究屬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應審慎為之,當參以刑事程序彈劾原則,分由檢察官、法院各為程序發動者、適法性判斷者,以免流於糾問主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如下:㈠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雖非嚴格意義之刑罰,然究屬對人身自由之限制,應審慎為之,當參以刑事程序彈劾原則,分由檢察官、法院各為程序發動者、適法性判斷者,以免流於糾問主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前此刑事訴訟法修法對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得聲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係前開訴訟主義之例外情形,目的在避免檢察官非法、濫權,以達制衡之效,制度上不得認交付審判制度為偵查程序之上級救濟程序,俾免生糾問主義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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